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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托克威爾(03114133蔡宗憲)

1.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 多數暴政源自於多數在民主政體中的天然力量(無限權威),進一步促成了多數人的利益應當優先於少數人的利益的原則,美國大部分州的憲法均人為地加強了這種力量,多數既擁有強大的管理國家的實權,擁有也幾乎如此強大的影響輿論的實力。但事實上,多數人的智慧並非在任何時候都一定超過少數人或個人的智慧,正義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數人手裡,人民主權也不應該只是多數人的主權。以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權原則為基礎的多數統治常常會變成武斷的、壓迫性的多數暴政:多數人不受制約地肆意濫用公共權力並侵犯少數人的利益。多數這個高於其他權力的社會權力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他前進和使他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多數統治的民主即退化成多數暴政,屈眾於多數人的意志,保護多數人的利益要求,而對少數人的意志和利益視而不見。
● 我認為多數暴政的結果與少數專制下的暴政對於受害者來說是一樣暴虐的,差別在於精神層次上的影響,少數專制就算控制了人民的行動,卻阻止不了某些敵視他們權威的思想,私底下還是能秘密傳播的;多數暴政卻總攬一切社會權力並且到了可以打敗任何其反對者的地步,多數既擁有物質力量又擁有精神力量,既影響了人民的行動,又能觸及人民的靈魂。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托克威爾在『論美國的民主』第七章提到:‘‘假如把立法機構組織得既能代表多數又一定不售多數的激情所擺佈,使行政權擁有自主其事的權力,讓司法當局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個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幾乎無機會肆虐。’’ ,故托克威爾認為,只要設有防範暴政的保證措施,民主政體就能有效地抑制多數暴政。
  『論美國的民主』第八章旨在介紹美國怎樣削弱多數的暴政,確立各個面向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數權力、給少數人以自主治理、以司法救濟限制多數並保護少數、用社會力量制約多數權力之機會等。
● 要對多數的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權力本身始終存在著擴張的可能性,並容易導致損害他人的濫用和腐敗,而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力必然帶來絕對的濫用與腐敗,因此對權力製約是十分必要的。所有權威的行使應該“限於何者為正義的限度之內”,人民對一切權力和投票程序要加以持續的限制與監督,這樣民主才能得以生存下去,包括政治代議制和大的選民集體,特別是適當的憲法設計,可以限制和緩和多數的權力,如果憲法限制了無限權威的運用,並對權力進行分散配置,那麼所有的權力特別是多數派的權力就會受到制約。
● 建立和充分利用司法體系和法官的制衡作用。托克威爾指出: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期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強壁壘。民主與法治有著天然聯繫,法治不僅不​​會對民主形成侵犯和壓抑,反而是民主制度能夠有效存在的條件。法律能夠保證人的基本權利,司法體系能夠成為製約立法機構和行政機關的力量。例如,美國立法機關、法院和各行政機關的多重批准和多重上訴的主張,就是要防止民主退化成暴民政府。
法學家精神和陪審制度對多數統治也能起到平衡的作用,法學家經常在公民中間充當仲裁人,而把訴訟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軌的習慣,又使他們對人民群眾的判斷產生一種蔑視感,引導至更為理性的思維層級;而陪審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理性思維習慣進入所有公民的頭腦,而這正是人民為使自己自由而要養成的習慣,如權利觀念、做事公道、對己行為負責、對社會負責和提高知識等等。
● 給予少數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只有政府集權而不存在行政集權的美國聯邦制,就有助於自主治理。中央政府在州一級不參與管理社會的次要事務,給予了地方和個人大量的自治權,這就極大地制約了多數暴政。

3.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 我認為當今台灣民主有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例如:同志婚姻合法化的爭議、核四續建的議題......等都足見多數在台灣具有極大的權威,多數不去關注、在意的方面,就不會有行動,間接剝奪了少數的利益。
● 最直接的辦法就是透過立法來保障這些少數的意志和利益,藉由法律給予少數人有適當程度的自主治理,而不是凡事都要多數決定了才算,當然這其中可能會涉及許多隱晦的過程,不是一件簡單易行的事情。其次是利用社會力量對多數權力進行制約,像是多元組織的存在,可以防止少數統治者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因為不同的競爭性利益的存在,是民主的均衡和公共政策順利發展的基礎。
然而,由於交易成本的問題,我們常常透過多數決策的方式去決定,在交易成本及保障少數利益之間存在一個難以平衡的設計,預防多數暴政是一件非常複雜的問題,我們只能盡力去防範。

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盧梭(03114133蔡宗憲)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全意志又稱為公意,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提到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至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在這一瞬間,這一結合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組成共同體的成員數目就等於大會中所有的票數,而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他的意志,也就簡單注釋為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一個著眼與公共利益的意志。盧梭試圖將所謂的契約建立在個人與群體之間,將個人消融於群體,但是這樣的消融並不代表個人的消失與壓抑,反而是真正地實現個人的自由。
  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盧梭開門見章‘‘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力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滅。’’、‘‘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護衛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鄉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因此全意志的形成而源自於追求整個群體的共同利益,並且先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唯一的辦法就是共同合作,放棄自己天然的自由以獲得約定的自由。
  我認為全意志是真的但不一定是可能的。全意志可以算是社會的最大公約數,當許多制度性的規約來避免個人價值上的衝突時,不可避免被犧牲掉的當然是那些個人價值追求,我們可以說,在小國寡民的狀況中,整個群體能夠更容易達到全意志這樣的共識,然而全意志的建立勢必還是沒辦法顧及每個個體的意志。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八章提到在形成全意志時所訂立的社會契約所喪失的乃是它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企圖的何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力,但他獲得的則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它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並且被公意所約束著的社會自由,附加收益著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因為僅只有嗜欲的衝動便是奴隸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就是說個人的天賦權利之所以在自然狀態下受阻礙,正是因為個人之間的衝突本質,將會因為這些天賦權利而更加大衝突可能造成的破壞,公意所形成的社會契約,旨在保護這些天賦權利,以讓整個群體的利益能最大化。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當全意志發揮作用時,必定伴隨著妥協,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必定會捨棄某些個人價值及意志,如我國憲法的制定乃是全意志下的產物,每個台灣人民都服從憲法對於人民的保障和規範,或許最開始時並不是每個個體所接受,但最後整個群體還是形成了此意志。
  社會契約論中,盧梭區分了眾意和公意:「眾意與公意之間經常有很大的差別,公益只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僅代表個別意志的總和。」

4. 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我認為全意志同時鞏固民主政體也同時破壞民主政體。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蘊含了全意志的本質,現代的民主觀念可以投射至對契約行為的無限複製。「全意志」的提出試圖給予所有契約的簽訂一個基礎性的價值共識,但這樣的共識並非在簽訂契約時達成,而是要通過更多隱晦的過程,像是犧牲許多少部分個人價值及意志(妥協),在全意志的彰顯下,這種契約來自於個人與團體間的簽訂,這是會隨著時空而有所改變的,算是一種動態平衡,但現代民主國家常常是用憲法來體現社會契約的價值,然憲法是較難修改、變動的,有違「此時此刻」全意志的體現,取消人民可能簡單選擇的餘地。
  並且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全意志對「主權」概念的抬高位階,也為民粹政治開啟了門路,這有失民主最原始的價值。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洛克(03114133蔡宗憲)

一、 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洛克《政府論次篇》中提到的自然狀態概念係指-人有無限慾望,放任無產者或無力自保的人陷溺於貧窮飢餓而不顧。所以人們組成社會和成立政府的目的是為保護既有的財產和追求更多和各種財產的慾望,稱作財產權。
  洛克《政府論次篇》中提到- 
1. 若要保障財產權則需要一套正式公佈核被接受的法律來進行統治,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來進行,就是法律必須具有民意基礎。
2. 這些法律必須只為人民謀福利為最終目的,不應再有其他目的。
3. 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絕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
4. 立法機關不應該也不能夠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讓給任何人,因為立法機關的立法權是經人民同意而賦予的,這權力不得任意轉讓。
  如此可得知政府是利用法律來保障人民財產而不偏私,這法律一視同仁,且法律源自於民意基礎,等於是用社會的集體力量來保障和保護他們的財產。

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霍布斯(03114133蔡宗憲)

1. 什麼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利維坦》(Leviathan, 1651)所指稱的「利維坦」(Leviathan)? 

「自然界之製品最精者莫如『人』,而人遂能創作龐大之『利維坦』,名之約『國』者,以擬之。此機械人之組織及力量,皆遠超越乎自然人,而轉為自然人之保障焉。」原序中開章明義,利維坦是國家的概念,霍布斯用利維坦這樣一個巨靈去譬喻一個國家,「主權,其靈魂也;官吏,其骨骼也;賞罰,其神精也;私家之財富,其體力也;公眾之安寧,其事業也;顧問之輔弼,有如記憶;公道與法律,有如理志;民和,則有如健康;民怨,則有如疾病;內亂,則有如死亡」,所以這個巨靈-利維坦的本質就是一個國家的運作。 


2. 利維坦從何而來?您喜歡或討厭利維坦?理由何在?

2-1既然利維坦被賦予一個國家的意義,那麼利維坦從何而來,我們可以進一步翻譯成國家的起源。「當國家之未成立,既無公認之權力以壓服一切,於是人與人之間,有永久戰爭的狀態。」所以必須有利維坦的存在,「有一權者臨於其上,威之以刑罰,然後可以使其履行所約...」,才能防止人類處於自然的狀態,也就會進而演變成戰爭的狀態,霍布斯的戰爭取「相爭」之意,每個人都是每個人的仇敵,在無公共保障之時,只能各恃其體力及智力以謀自衛。
                                
2-2我喜歡利維坦,更進一步說我認為利維坦有其存在的必要,現今的法治國家大致上存在著利維坦的影子,國家對外擁有最高主權,抵禦外敵,對內享有最高行政權,治理國家人民。


3. 根據《利維坦》所指稱的「利維坦」,霍布斯會贊成或反對「人天是政治動物」的命題?

根據利維坦「人之天生,其身其心,皆甚相等也。」,人生自然上平等的,因為在自然的狀態下,人的天性「求利、求安、求名爭利」會充分顯現其貪婪、自私、具侵略性、想要支配他人,人們彼此對這樣的加害意圖心知肚明,造就了霍布斯所說的平等。根據霍布斯的立論,人並不是天生適合社會生活,他認為人不是天生的政治動物,因為人存有加害對方的心理,既詭詐又貪婪,建立社會乃是基於對死亡的恐懼,所以需要協議來來防止暴力死亡的情形,將自身置於國家法律之下,他認為人能適應社會不代表人就是政治動物。

2015年4月15日 星期三

亞里斯多德(03114133蔡宗憲)

1.對亞里斯多德而言,「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命題是指「政治」乃人天生即具備的本能,或者是必須經由合宜的教育、法律和風俗始得開發的先天潛力,抑或者是少數人才得擁有的治理眾人之事的能力?

  據亞里斯多德的命題「人天生是政治動物」是指人類生而具有合群特性,因此能夠不約而同走向這樣高級(政治)的組合,但這天性需要經由合宜的教育、法律和風俗才始得開發完善,也就是「適當指引,實現天性」。
  人是「政治動物」,因為人的本質與人的目的,均只在一個政治社群中才有獲得完全實現的機會,所有就一個人應有的功能以及應當實現的善而言,個人幸福的實現,也必然包含屬於同一個社群其他人的善。
  亞里斯多德認為城邦先於個人而自然生成,個人只是城邦的一部分,處於隔離狀態的每個個人都不足以自行生存下去,他必須共同歸屬於城邦這個整體。



2.您同意亞里斯多德的這項命題?其中所展現的人觀與政治觀是否契合於民主政體?您如何證明自己是政治動物?


2-1.
  我同意亞里斯多德這項命題,因為人類是群居動物,我們追求幸福的慾望導致所有理念實現的場域為城邦,透過融入社群,也就是城邦,如此才能全面實現自我。離群索居不過只是到了一個遙遠地方,實際上卻仍存在於這個政治社群中,試想孤單一個人的世界,不論雄雌,他無法自行無性生殖繁衍後代,亞里斯多德提及的城邦,是由最自然的配偶間組成家庭作為社會的基礎,個體的差異性構成一種補償原則,彼此分工合作,物盡其用,互相獲益,正是城邦增進福利的基礎。孤單的這個人無論如何地實現自我,都會失去意義。沒有夫妻及子女,沒有公、私有的問題,財產不用考慮公有,私有更是沒有取得利益的途徑。人類無法處於隔離狀態,是故「人類為天生的政治動物」,天生就要同他人一起生活。
  
2-2.
  其所展現的人觀與政治觀雖然不能說是完全契合於民主政體,卻也有許多相似之處。
  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中最重要的就是含有平等互治及法治的精神。相較於柏拉圖『理想國』,期待一位哲君的治理,或者是公有的概念,亞里斯多德強調個體的獨立性,重視現實經驗,並且人們應該平等互治,建立一套共同適用的規範,也就是法律,累積眾人的智慧而形成,如此以來,人與人之間就沒有孰高孰低的問題,在政治社群的目的中,亞里斯多德也描述了理想憲法,憲法的形成,也就是國家政治制度的建立,依附在地理、經濟、人口等條件中。
  就政治觀而言,現在的民主制度會以代議民主為主,大多數人無法直接參與每天的政治決策,亞里斯多德則認為政治應該要全民參與:安排好執政者輪流退休,並使其在退休後與其他自由人處於一樣的地位。
  就人觀而言,亞里斯多德有一個很奇特的觀念,他將所有「他」認為不能夠普遍實現德行的人剔除公民的行列,包括:女性、小孩、奴隸與外邦人(野蠻人),這與現代民主制度強調政治平等有相當大的出入。

  
2-3.
  漢語的「政治」一詞只見為政與治理,存在著統治與被統治的概念,進一步就是共同治理大家的生活,但英文political由之而來的politikos原本指"與城邦公民有關的"、"公共的",涉及公共事務。就算我們不關心政治,政治也著實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每個細節中影響著我們,像是食品安全的檢查機制、房屋稅、交通政策......等,以各種形式將觸手伸進我們的日常生活,舉凡食、衣、住、行、育、樂都深受政治影響,我們也同意在這個體制運作下的城邦中生活,與人相處,所以我們是政治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