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托克威爾(03114110 顏孟涵)

1.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書中開宗明義即提到,托克威爾認為「人民的權威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話是令人討厭的,卻在緊接著下一句說道:自己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言畢,他反問讀者,「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我認為這是十分高明的寫法,就我個人解讀,我認為這段文字所要陳述的便是「多數政治」以及「多數暴政」的差別,簡單而言,托克威爾認同權力的根源存在於多數意志,也就是認同出自於多數人意志之下所形成的多數政治,但是同時卻又討厭著此種政治制度所可能導致的弊端,他認為當人民揮舞著「多數」的旗幟,恣意以這種近乎權威般的權力決定「一切」便會形成如獨裁當權者所施行的暴政,公道不等於公正,即便出於眾人意志所形成了公道亦有可能成為行使不公正事項的工具,最終導致以眾人之意志行使罔顧少數人權益的政治——多數暴政。

  不論是原生於民主體制的「多數暴政」抑或是「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都代表的是——一種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力及能力的權威。然而其相應所得出的結果卻不同,以少數暴政而言,他們所擁有的僅為影響人民行為的物質權力,他們無法影響其靈魂、想法,也容易被外在條件所制衡,比如由多數組成的輿論、立法機構等,但多數暴政卻不然,除了物質力量之外,他們擁有的還有精神力量,就這一種精神力量使得多數暴政擁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在上述制衡少數暴政的手段均不適用在多數暴政上,因為輿論及立法機構本身便是由多數組成,他所擁有的制衡手段太少,於是也使得多數暴政較少數暴政而言來得更加難以阻止。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假如把立法機構組織得既能代表多數又一定不受多數的激情所擺佈,使行政權擁有自主其事的權利,讓司法當局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之外, 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幾乎無機會肆虐。」
  同前一題所說,托克威爾是認同多數政治的,其所反對的、厭惡的僅是在這個體制下可能導致的弊端,既是弊端那麼便有預防的可能,由他說的「人民的權威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他並不認同這一點,他不覺得所謂「多數」的無限權威應當涉及於一切事物之上,他認為所有權力應當平等而分立,由於美國的歷史背景,導致其將行政權過度削弱,將立法行政權之間的關係變得有如主僕一般,造就了其關係間的不平等,在這樣的狀況下會形成立法機構對於自己的地位過度自信所導致的行政機關怠惰甚至濫權的現象。

  而在這之外最大的問題便是關於多數,由於多數由人民所組成,人民所關注的焦點容易分散且時常俱有激情的特性,這個時候司法權便顯得相對重要,司法權為超脫行政立法權之外的權力,由法學家主導,它是民主政體中抑止多數暴政很重要的存在,法學家由其專業特性,往往俱有保守理性的特質,他們得以在眾人激情之時保有其理性,他們為介於少數貴族及多數人民間的緩衝存在,兩者都對其予以信任,他們由於其保守特性,傾向在秩序中,以緩慢而穩定理性的步調處理政治問題,也因此只要民主制度中有司法權的存在便得以使得多數不致因迷失于激情而導致多數暴政因而失去社會秩序。

3.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我認為台灣民主確有多數暴政的趨勢,近年來關於向社會徵收私有財產,不論是土地或住宅以求經濟建設之發展的衝突事件層出不窮,所依據的便是憲法第23條關於增進公共利益所進行侵權的動作,先不論其執行目的,單以托克威爾所說關於法律的定義,法律出於多數的意志之下所訂立,是為公意,換言之這樣侵權的舉動是依據多數所產生的公意而來,則它便是一種多數政治的體現,而其侵害少數權利是否為不公正的行為仍有待商榷,因此我主張有此趨勢而非事實。


  在多數政治之下要抑制多數的共識幾乎可說是不可能,但我們仍可透過法律上對於少數的保障去避免多數的侵害,由此唯有經由說服多數訂立對於少數權益有所保障的法律才得以抑制多數暴政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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