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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洛克(03114144許經儀)

1.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人們之所以參加社會目的保障他們的財產。人們放棄部份權利賦予政府權力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國家再交由立法權來行使。因此立法權制定完善的法律且不能偏頗,亦不得超越當初人們賦予政府保護財產的權力,(§135)提及,「實施保護以外並無其他目的的權力,所以決不能有毁滅、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陷於貧困的權利」。(§137)提及,「政府所有的一切權力,既然只是為社會謀幸福,因而不應該是專斷的和憑一時高興的,而是應該根據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因此若有更改法律時,被賦予立法權之人不得擅自更改,應獲得賦予立法權的人們之同意。
  洛克便在(§142)提出了四點,法律須一視同仁不能有所出入、法律僅有為人民謀福利此一目的、未經人民或代表同意不得向人民財產課稅、立法機關不得把制定法律的權力任意轉移。


2.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採行共產制的社會,我認為可能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當財產為全體人民所共有,而各自努力後所得的報酬也是全體人民一起享有。久而久之若是有點小聰明的人,便會慢慢產生「搭便車」心理,漸漸不再處理事務只等著坐享其成。人們當初合作以追求自足,人們各安其分促使經濟城邦運作,使城邦便達到至善的目的逐漸停頓,開始崩裂。
  而採行私有制的社會,大家同在社會裡一起生活,人們有付出便有自己應得的報酬,為使自己的生活或是家庭生活富足,更為保護自己私有的財產而參與公共事務、努力工作讓社會繼續運作。因此我覺得採行私有制較不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洛克(03114110顏孟涵)

1.     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要使政府達到以上的目標,必須要求政府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它們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如果沒有得到公眾所選舉和委派的立法機關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無論採取什麼形式或以任何權力做後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


第二,立法或最高權力機關不能攬有權力、以臨時的專斷命令來進行統治,而是必須以頒佈過的經常有效的法律並由有資格的著名法官來執行司法和判斷臣民的權利。無論國家採取什麼形式,統治者應該以正式公佈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來進行統治。


第三,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未經他們本人的同意,任何人無權從他們那裡奪去他倆的財產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決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


第四,立法機關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轉讓給任何他人,立法機關不應該也不能夠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讓給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2.     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所謂「人天生是政治動物」之意,根據亞里斯多德於政治學所言,我認為這句話的背後意涵,是對於雅典民主精神的一種讚賞及肯定。在政治學一文中,透過生物上的比較,亞里斯多德將人類因本於其與動物所擁有的不同特質而區分開來,意即我認為這句話所要表達的精神為「正因為具有政治的精神,對追求政治生活的欲望,強調對善的追求,因此造就了我們是人,不同於其他動物」


而進一步探討當時雅典社會所採行的財產制度,當時他們所實行的是私有制,根據洛克所說,人之所以選擇進入政治社會正是出於自利的前提,為了獲得財產上的保障因而做出進入社會的決定。再者,所謂亞里斯多德口中所追求的善,並非指現今所指的「慈善、救濟」等概念,而是指「事物最初、最原始的本質,所發展至的最成熟而圓滿狀態」。在這樣的概念中所指稱的成熟是「每個公民對價值的論辯有自己的想法,對於價值間的交流有所感」,對於不同價值間的立場異同,人民經過交流發現許多決策、事物,不能僅靠投票去片面決定,需要更深入的討論交流,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公民的表現也才會顯得節制。


我認為與其說採行不同財產體制下,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倒不如說「人天生是政治動物」這句話本身就是財產私有制下所導致的獨特產物,倘若,回溯到雅典時代,改行其制為共有財產制,所有大型慶典都由官方舉辦,在這樣的狀況下,人民出席場合無法自在把酒言歡,所談論的事項內容也都因舉辦方的存在而有所顧慮甚至被侷限,無法如同私有制下的公共場合一般,因大家合力舉辦所以大家都擁有自由表達其意志的權力,最終在共有財產制之下,自然而然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這句話不攻自破。


洛克(03114142周崇聖)

1.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若要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最重要的便是人民需要犧牲一些自然法的權利來使政府有辦法在他人受到侵害時保護他,如:處罰權,但也要對政府做出適當的限制。在(§142)中,洛克提及了自然法以及社會應對政府所做的限制。一,應以正式公布的法律來統治,這些法律不因特殊情況而有所變化,不論任何身分要一視同仁。二,法律要以人民福祉此一最終目標為目的,除此之外,沒有別的目的。三,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絕不能對人民課稅。第四,立法機關不應把最高立法權給予任何人,或把它放在非人民安排的地方。而政府應在這些限制上建立起一套體系,這樣才可以公平的行使其權利。

2.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我認為,採行共產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根據《共產黨宣言》第二章可得知,共產體制的目標就是「消滅私有制」以達成共產化,並使社會均富,並避免一切對人民利益相左的事務。而在此體制下,因為人並不是在追求自利,所以人們會漸漸的會墮於勞動,而此行為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所要去追求的善。
我認為,採行私有制不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由於私有制會使人們去競爭,以追求更好、更安定的生活,而此和「人天生是政治動物」所要追求的善並無矛盾,也因此其並不妨礙「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洛克(03114133蔡宗憲)

一、 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洛克《政府論次篇》中提到的自然狀態概念係指-人有無限慾望,放任無產者或無力自保的人陷溺於貧窮飢餓而不顧。所以人們組成社會和成立政府的目的是為保護既有的財產和追求更多和各種財產的慾望,稱作財產權。
  洛克《政府論次篇》中提到- 
1. 若要保障財產權則需要一套正式公佈核被接受的法律來進行統治,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來進行,就是法律必須具有民意基礎。
2. 這些法律必須只為人民謀福利為最終目的,不應再有其他目的。
3. 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絕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
4. 立法機關不應該也不能夠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讓給任何人,因為立法機關的立法權是經人民同意而賦予的,這權力不得任意轉讓。
  如此可得知政府是利用法律來保障人民財產而不偏私,這法律一視同仁,且法律源自於民意基礎,等於是用社會的集體力量來保障和保護他們的財產。

洛克(03114123呂愷欣)

1.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既然人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而達到這個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個社會所制定的法律。」(§134)根據上述所言,政府藉由制訂完善的法律,並以公平的態度確切地落實之,藉此便能善盡其應該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同時亦能給予人民相對而言較為穩定的和平與安寧環境。不過,倘若想要使政府之作為不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時,《政府論次篇》第十一章內,便闡述立法與政府的權力範圍應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避免上述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之情形發生。首先,立法權不應是絕對專斷的,其最大範圍在於以公眾福利為限。並且,法律應一視同仁地落實,不因身分或是財力而有所差別,例如:對待有產者與無產者應秉持相同的態度。其二,須憑藉著依正式過程所頒布的有效法律,藉此替社會大眾提供福利。並且,須由專業的法官來執行法律與評斷人民之權利。其三,未經過人民或其代表之同意,不得奪取其財產之任何部分,例如:對其財產施以課稅。最後,立法機關不得將制訂法律之權轉讓給其他人,因為此為人民所委託的權力,藉此依循其所規範的行為。而政府只能依照正式公布且既定的法律,實施其權力,藉此避免有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的行為發生。

2.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人天生是政治動物」是指人類依照其本性,必須結合為團體才能生活,並且藉由這個過程,以滿足自身日常生活之所需,並且追求更優良的生活。
根據上述所言,我認為採行共產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因為,共產制強調共有的概念,亦即資本財產皆為人民共同擁有,並且各盡其所能及各取其所需。在此情況下,由於為共有的體制,久而久之將可能導致人民之勞動意願降低的想法。而此情形,便將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所強調的人們滿足自身所需,以追求更好生活的主張及其正確性。
然而,我認為採行私有制不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因為,在此制度之下,人民所擁有的所有財產皆為自己所享有的,不必與他人共享。所以,基於期望自己能擁有更多財產,以及享受更好的生活環境之動機,便會更加努力去實現。而此情形與「人天生是政治動物」之主張相近,因此我認為此制度不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之正確性。 

洛克(03114130 何品融)

     1.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依據(§142)第一,要依公布的法律來統治,對所有人要一視同仁。第二,法律要以人民福祉為目的,除此之外不應該有別的目的。第三,未經人民或其代表同意,絕不應該向人民課稅。第四,立法機關不應把最高立法權給予任何人,或把它放在非人民安排的地方。綜合以上,我認為政府應該要先經過一個合法公正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一個從富有的人課徵較多的稅來救濟社會上經濟弱勢的族群,不應該只符合齊頭式的平等,要符合的是實質的平等,
這一切為的是社會大多數人民的福祉。
2. 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我認為採行共產制不影響到「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就我所知共產制強調的是分工、平分財產以及一心同體為國家打拚,我認為這正符合了人類因有需求而聚集再一起的自然發展過程,這群人在這一群體裡共同打拚,彼此間沒有人和的猜疑,一切都是為了彼此為了國家,使整體更加地強盛和富有。

我認為採行私有制會影響到「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因為人是自私的,人會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把別人踩在腳底下,甚至對弱勢者進行剝削,彼此只有競爭,沒有互助,有的僅僅只是為了自我利益的互相殘殺,群體也會在激烈互相競爭下開始脫序,當這群人到達頂端後,會開始綁架整個群體,為的是要謀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於是,被踩在腳底下的人開始不服,開始站起來反抗,這個群體也可能因激烈的內鬥而瓦解 。

洛克(02115113黃詩媛)

1.     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在以上前提成立時,政府是扮演一個公平的中間仲裁者角色,所以首先必須要的就是法治,人民為了要保障自己的財產權而將自己的部分權力(例如:處罰權)交付給政府,而政府必須透過立法及仲裁來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所以政府必須建立起一個公正且規則明確,並還經人民同意的法律來保障他們。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基於人民同意的方向去做的話,卻又害怕會出現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的狀況。所以政府必須將仲裁交由法官等政府指派的公正裁量者,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狀況,否則要是任何有權或有錢的人是不受法律約束時,社會又會回歸到混亂的自然狀態中了。所以政府要有公平公正的立法權和仲裁權才能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2.    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會,採行共產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採行共產制度的話,人們必須要將自己的所有財產全交由政府來重新分配。姑且不論亞里斯多德時代的雅典就是財產私有制,當初亞里斯多德所說的人天生是政治動物,是基於人們理性自利的前提,人們才選擇群居並形成城邦。且「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是以追求善為目的,雅典人當時是透過大量舉辦慶典,來達到行公益和救濟窮人等事情。但共產的公平雖然也是一種善,但還是跟雅典時代的救濟不同,而是由人民將財產悉數交與政府,再由政府代為執行的善。雖然共產製表面上是絕對公平的(先假設均分到極致的程度),但是財產均分是必須先由政府先接收所有的財產,而後再進行均分,對於個人是不一定是自利的行為,反而常常是反自然的而不人性的,這就違反了「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前提。


而私有制則不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除了符合人是理性自利的原則,也符合組成城邦(加入社會)是為了要得到安穩的生活,並追求最大的善。且人民之間能透過各種溝通、妥協來達到對社會及人民之間最大的善。

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洛克(03114112張瑀苓)

1. 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洛克對財產有兩種認定,一是生命、自由和地產等。二是《次篇》第五章所論說的財產,透過勞動而改變共有的無主物之原初狀態,也就是人民以勞動換取財產的權利。「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而達到這個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個社會所制定的法律。」(§134)所以政府透過制定、執行相關法律來保障人民的財產及得到財產的方式。而立法權不應用政府的權力來壓迫人民,掠奪他們的財產。政府需要人民納稅來維持運作,而這樣的行為就如同一紙契約,人民犧牲一些權利來使政府能較穩定運作,也代表人民承認並願意服從這個國家。而政府就有義務去回應人民的需求目的,制定相關或健全的法律,來保障有產者享有自身的財產權,而對對於沒有實質金錢的無產者,政府應該先去了解原因,並協助其找到適合的方式來創造自身的財產,使其有了屬於自己的有形財產後,進而落實人民參與社會的目的—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



2. 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我認為,採行共產制會違反「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共產制是一種共享經濟結合集體主義的政治思想,主張消滅私有產權,並建立一個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生產資料共有制(進行集體生產),而且主張一種沒有階級制度、沒有國家和政府的社會。首先,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前提為,人是追求善的動物,因為在共產體制中,沒有所謂私人的財產,所以不會有捐款等善意的行為,因為財產並不屬於私人,自然也無法由各人支配,公益、慷慨等美德便不存在,而人類追求善的行為將會有疑慮(或是大膽指稱人類並沒有將追求善果做為目的),所以我認為共產體制否認了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前提,自然也否認了其正確性。再來,亞里斯多德認為人本質的理性會選擇透過政治而達到圓滿成熟的人生,馬克思則是透過人的勞動而成為真正的人和過著政治生活的人,唯有勞動才是因為人為何過著政治生活的關鍵。

而我認為,採行私有制並不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首先,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及財產權,想要擁有安穩的生活並遠離紛爭的人,會自動的聚集形成社會,藉由語言的溝通,及為了維持社會更完善的運作而形成國家,國家形成的過程接近亞里斯多德所提及的城邦(政治團體)形成的歷程,也符合人是群居動物的狀況。再者,因為財產的私有,人可以運用自己的財產,用於幫助弱勢等等從事善意的行動,也符合亞里斯多德所說「人類的任何一種作為,其主旨都不外乎是追求一種善果」。

洛克(03114140 吳巧瑀)

1.  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制定明確完善的法律。人們在組成國家時便同意放棄了部分制裁、以牙還牙的權利,並將其交給一個或一小群統一的仲裁者,讓它成為公權力,而法規則負有強制性,並讓仲裁者能夠公正同等對待當事人,包括政府自己,除非基於人民共同同意並授權,沒有人能享有對社會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權利。而這樣一個立法權需包含以下四點:一.其對於人民的生命財產不是,也不可能是專斷的,不論貧富,一視同仁,二.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為最終目的外,不應在有其他目的,三.最高權力為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人和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四.立法機關不能把制訂法律的權利讓給任何其他人或非人民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由上述可知,若保護財產是建立國家的重要目的,也是人民參與社會的動機,那便應該將「保護人民財產」這件事明訂於法規內,明確的規定政府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對於有產者的財產給予保護,對於無產者也不可以剝奪其或取財產的權利,必要時給予適當的幫助。
2.  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我認為實行共產制會影響,私有制則不會。共產制為一將事物經過分配、規劃。各適其職,各行其事的公有制度,人人有飯吃,人人有工作做,沒有階級,沒有私產,全部歸國有,這是我認為共產制與政治動物一說不符合的主要原因─沒有爭取,保護的目的。且這樣一個制度仍然需要一個公權力來進行分配與規劃,在共產制的實際運作上,總會有領導權力控制著制度下人們自利的心,或許用思想,或許用制度,多數人接受、服從上面給的任務、工作,身邊的人拿的是一樣的薪水,吃的是一樣的飯,財產不是自己的,是政府的,沒有了相對不滿感,自然不會發生像是溝通、爭取、吵架等情形了。但是私有制不同,由於人是自利的,倘若今天自己的財產有可能比別人多,或是不如別人,人們便會去保護、爭取,或許是互相競爭;或許是對政府表達意見,正是因為有了「財產」這樣一個動機,人們才願意做出合作、妥協、爭論…..等,在政治行為方面,自然而然地會變得積極許多。

    

洛克﹝03114150顏以蓉﹞

1. 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既然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而達到這個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個社會所制定的法律,因此所有國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關於立法權的建立;正如甚至可以支配立法權本身的最初的和基本的自然法,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社會以及(在與公眾福利相符的限度內)其中的每一成員。」(§134);「為了避免這些在自然狀態中妨害人們財產的缺陷,人類便聯合成為社會,以便用整個社會的集體力量來保障和保護他們的財產,並以經常有效的規則來加以限制,從而每個人都可以知道什麼是屬於他自己的。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人們才把他們全部的自然權力交給他們所加入的社會,社會才把立法權交給他們認為適當的人選,給予委託,以便讓正式公佈的法律來治理他們,否則他們的和平、安寧和財產就會仍像以前在自然狀態中那樣很不穩定。」(§136)為了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的財產,其必須有一套由人民選出並賦予之權利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本其法律,政府等於是得到雙重的肯定及正當性、合法性,而能為對人民有益之事。又立法機關既然是由於得到人民認可所成立的,那麼當然也對其有所限制:「第一,它們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第二,這些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應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決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這一點當然只與這樣的政府有關,那裡立法機關是經常存在的,或者至少是人民沒有把立法權的任何部分留給他們定期選出的代表們。第四,立法機關不應該也不能夠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讓給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142)如上述所言,不亂課稅,且未人民謀求最大福利,讓有產者與無產者都能因相信法律而不致害怕政府做他們做出傷害他們利益的事,此顯示一國對全體人民財產上的保障。

2. 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不會,「人天生是政治動物」著重的是人民參與政治之事,透過將自身涉入政治之中,經過一連串的討論、溝通、論辯,而達成理想民主的政體,故不論採行共產制或私有制,其皆必須是大眾共同生活,相互交流所產生的一種制度,光靠單一個人來區分財產的歸屬是無意義的,且經由大家彼此的互動,來辨識群體與個人利益,在此過程中的妥協與抗爭,亦是人民參與政治的表現。

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洛克《政府論次篇》

  1. 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2. 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