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洛克﹝03114150顏以蓉﹞

1. 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既然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而達到這個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個社會所制定的法律,因此所有國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關於立法權的建立;正如甚至可以支配立法權本身的最初的和基本的自然法,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社會以及(在與公眾福利相符的限度內)其中的每一成員。」(§134);「為了避免這些在自然狀態中妨害人們財產的缺陷,人類便聯合成為社會,以便用整個社會的集體力量來保障和保護他們的財產,並以經常有效的規則來加以限制,從而每個人都可以知道什麼是屬於他自己的。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人們才把他們全部的自然權力交給他們所加入的社會,社會才把立法權交給他們認為適當的人選,給予委託,以便讓正式公佈的法律來治理他們,否則他們的和平、安寧和財產就會仍像以前在自然狀態中那樣很不穩定。」(§136)為了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的財產,其必須有一套由人民選出並賦予之權利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本其法律,政府等於是得到雙重的肯定及正當性、合法性,而能為對人民有益之事。又立法機關既然是由於得到人民認可所成立的,那麼當然也對其有所限制:「第一,它們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第二,這些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應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決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這一點當然只與這樣的政府有關,那裡立法機關是經常存在的,或者至少是人民沒有把立法權的任何部分留給他們定期選出的代表們。第四,立法機關不應該也不能夠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讓給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142)如上述所言,不亂課稅,且未人民謀求最大福利,讓有產者與無產者都能因相信法律而不致害怕政府做他們做出傷害他們利益的事,此顯示一國對全體人民財產上的保障。

2. 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不會,「人天生是政治動物」著重的是人民參與政治之事,透過將自身涉入政治之中,經過一連串的討論、溝通、論辯,而達成理想民主的政體,故不論採行共產制或私有制,其皆必須是大眾共同生活,相互交流所產生的一種制度,光靠單一個人來區分財產的歸屬是無意義的,且經由大家彼此的互動,來辨識群體與個人利益,在此過程中的妥協與抗爭,亦是人民參與政治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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