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根據洛克所設想的前提,當人類所生存的境況遭遇到個人能力無法獨立解決的困境,且在人類無法自行產生新的力量解決時,人類便會選擇集合所有個人的力量去克服困境及阻力。
在上述情況下所形成的力量,以追求公眾的利益為最終目的,為了全體人類所設想而產生,盧梭稱其為「全意志」
盧梭認為,若要形成全意志必須由眾人付出其力量,經過融合而形成,而「權利」亦是屬於力量的範疇之一。其之所以提出「全意志」並認為全意志是可行的,是出於人類是理性自利的前提,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人類願意放棄一部份的權利,他認為人們在知曉每個人(不是只有自己)都將付出同等的權利後,人們在確保自己不會有所損失,且可能獲得更大利益的考量之下,都會願意毫無保留轉讓及付出自己的權利以形成全意志去保全所有人類的人身財產,而這樣的結果將使得這個融合體盡可能的完美。
然而,在文本中盧梭也提到,假如人們沒有完全轉讓出自己的全部,那麼這個融合體將因某些人擁有其他人所沒有的權利而導致暴政及空話,但矛盾的是,在這樣的主張中卻仍存在著「主權者」?根據盧梭所言,主權者的存在是由於契約的神聖性,也就是人們犧牲權利所產生的結果,本於主權者與全意志存在著共同利益,所以兩者間所追求的方向理應相同,但令人納悶的是,身為一主權者,無論全意志與其所持的利益是否相同,在其執行決策權時,其所行使的不正是其他人所沒有擁有的權利嗎?在有主權者存在的狀況下,又要怎麼追求人人擁有平等權利所共同決定的的全意志?
在有主權者的存在之下,我認為全意志的存在是不可能的。
2.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盧梭認為,之所以人們會選擇組成一共同體正是出於自利的動機,為保全自己的生命財產、追求更大的利益、彌補個人力量的不足因而有此決定,倘若每個組成共同體的個體,無法達成以上目的透過此共同體行使其基本權利達成全意志,那麼與其組成組織的目的相違背,自然也就沒有必要有此一共同體存在。
如果要有共同體的存在,就必須要能滿足全意志能被實現,否則該組織只能為一空話。
3.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全意志和眾意志的共通點在於兩者皆出於人們普遍的同意之下,不同的地方在於全意志相較於眾意志而言看重的是公共利益的達成,為的是全體的利益所設想,但眾意志卻可說是私人利益的總和,能獲得人們普遍的同意卻未必能為全體公民帶來福祉,以「減稅」為例,大多數人傾向同意支持是為眾意志的表現,但假設通過了卻不會為共同體的人們帶來益處,只會滿足體制下人們的私益而已。
以憲法為例第23條提到憲法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不得以法限制之,將此原則訂立於一國之最高法律之中,我認為此即為全意志正發揮作用的最佳例證。
4.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全意志中的核心價值為追求體制下全體的公共利益,且其前提是要出於眾人的同意。
社會公約賦予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绝對權力,此一權力即為主權。在這樣的理論之下,政治體所持有的主權相對而言是模糊的,畢竟政治體非屬一個體,在追求公共利益的核心價值之下,甚至容易成為所謂「主權者」或稱「統治者」獨裁的藉口,他們可以聲稱其所採行的手段是為達成體制下的全意志,將公益一詞加諸在自己的私益之上,此正符合盧梭「主權者既然只能由组成主權者的各個人所構成,所以主權者就沒有、而且也不能有與他們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的主張。
而眾人同意的前提該如何滿足?社會契約論裡的第二卷第三章明確地提到「全意志有可能是錯誤的」這個事實,根據盧梭所言,全意志既然出於全體公民當然是永遠公正的,但並不能推論他永遠是正確的,人民會受欺騙,而在被欺騙的狀況下,人們往往願意要不好的東西,此時若主權者欺騙了體制下的人民,誤導其產生了朝追求自己私益方向的全意志,並加以利用,則此全意志最終非但不能鞏固民主政體,更可能成為統治者獨裁的最有力工具。
上述可以希特勒以追求公共利益之名,維持民族血統之純正,對猶太人所行的種族屠殺的歷史悲劇為最佳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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