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盧梭 (03114171 王冠智)

以下回答不代表本人在此文發表日過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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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全意志是結合了每個人的意志當中的共同部分(即剔除眾人與他人對立之意志),是社會契約的要件,而盧梭認為這結合得令每人只是服從自己,也能令人如以往享有自由(但受約束,為社會自由,更有限度的自由),在普天之下為人默認或公認,但不一定有人正式宣告之一種意志。以全意志,訂立社會契約,一個道德的共同體因而成立。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指出,全意志是從每個人將自己的權利奉獻給全體,言即所有人服從所有人的共同意志,即每人服從自己意志,訂立社會契約,每個成員在全體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人補充:這裡的服從是指行為上呈現,而沒包括全部層面如心理上其他思想。亦即並非等於服從自己的「所有意志」,而只是自己的其中一種意志-行為上的約束,且此意志必須與他人的其中一種意志相同)

盧梭是在同書同卷的第八章提到,是人脫離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由義務代替生理衝動,權利代替嗜欲,從只關懷自己到不得不依照另外原則生活,此一變化而來。

它是真的,故也是可能。真的,但不是任何情況一開始就適用,有時得經過說服產生。可能的,一個論述是否可能,視乎人自己是否相信它是可能實現,或看有沒有前人嘗試實踐,且成功之經驗。
      
盧梭指出,按全意志訂定的社會契約,必先有一次的一致決基礎(結社契約),之後的決策則不一定要是一致決,而是可以多數決,多數決權力是「任何人不服從全意志,全體得令他服從/得到自由。」(盧梭言,但這裡寫得不清楚,全體應是他以外的所有結合者。因若全體是包括他就會有矛盾,一個人不服從全意志,就不會要自己服從之。)

全意志有時在群體是真的,例如有人認為大家都餓了,提出一起去吃午飯,其他人說好或默默跟著走(達成一致決),即全意志可以是「發現」出來。但那不是必然,有時候仍有人提出肚子不餓不去吃飯,此時他人或會考慮延後,乃至說服他,使他跟隨之,即全意志也可以是「創造」出來。(他亦有權不跟隨,)

本人認同這可以是真的,如在台灣大家都同意人應享有最為基本的人權,但亦認為要有所限制,以合符公共利益,即服從憲法。對抽象字眼(自由、法治)之認同便是全意志的存在證據,惟當中細節詮釋則有異。而全意志因此也可以是不可能實現至各方面。

盧梭的全意志在現實要全面實踐不可能,因全意志假設結果必善,不會傷害任何人,但現實上要所有人直接參與立法所有法律條文是限於小國家,多數人直接參與也有同樣問題,現實上弱肉強食的法則依然存在,只是有時、有些人受到懼法之抑制。當要一個人放棄其特殊意志,已是傷害一個人,只是不一定在行爲上,而是思想。以此定義,任何決策都不能避免傷害別人。這是為何現代社會始終有異議聲音。盧梭認為全意志只是眾人服從眾人,是每個人服從自己,因此不會傷害任何人,本人看法是當符合公共利益而要個人捨身,就傷害了個人。人際、宗教黨派利益衝突是這世界的難題,一旦作出決定便是妥協(偏坦一方或兩者各退一步) ,妥協是要放棄一些意志,即人不可完全服從自己所有意志,而是只可滿足最想實踐意志,如生存,這不是完美。除非為這個世界的完美、善,定下新意義,最少的缺陷便是完美,全意志因此而看似完全是真的適用任何情況,但什麼時候才是最少缺陷,不得而知,因此它既有可能,也可以是沒可能,暫時沒有答案。

要視乎人們是否相信,盧梭契約上的自由就是其擁有的自由,繼而交出一切權力,而現實中,自然法則為客觀存在,故盧梭亦在同書同卷第七章提到人仍有與公共意志相異的私人意志、前一章則提到當契約遭破壞,他就可以恢復天然上的自由,可是這會令人了解有兩個不同的自由,使他一開始就沒在心理上不交出一切權力,盧梭這難題使其理想的社會契約暫不可能。(新至善、新完美-定義為最少缺陷原因:人類只能做到盡可能減少缺陷。因暫未發現一個缺點也沒有的政治結果。有好,就有壞,然而有人認為完全沒有壞才是完美,但既知可作好事、也可作壞事,當人類有無窮慾望、妒忌心時,又沒制衡,就會作惡。這是源自人類之有限。)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盧梭在同書同卷第八章指出,人類行為由正義取代本能,即人生活會具有道德意義,使人從愚昧、局限的動物變成一個有智慧之生物(完人)。其不可或缺在於,服從社會契約(內涵:全意志)是一個人之形成的必經階段。未段盧梭結語:「唯有道德的自由才是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因為僅有嗜慾之衝動,便是奴隸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說明全意志之重要是,此可使人「有機會」(即非必然,但這是一個入場券)當家作主,鍛煉與發展能力,擴大思想廣度,提升感情、靈魂至高尚世界。

另外,盧梭在同書同卷第六章開首提出,這或是人為了克服自然狀態中的阻礙生存力量(阻力),而結成用以抗衡之力量本質。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要分辨一件事是否有全意志的出現,便須追根究底,透過持續調查,追問他人有一立場之背後原因,並鼓勵說明理由,提出考驗,如為公共利益要付出一定代價(爲了實現共同意志-享受清新空氣,放棄或限制自己特殊意志-原可繼續駕駛不合歐盟最新標準的柴油車,變成要更換排放過濾零件),那人是否會接受。

當一群人共同決定要做或不做一件事,而決策時考量因素是促進或維護公共利益,即證成全意志為真。困難在於如何證明決策必然符合公共利益(今人所認同為公共利益,後人回頭看或會認爲違反公共利益)。要解決這難題,則要定義公共利益為當時當地的人所預期、認同。

透過觀察社會現象可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例子有核四是否續建且運轉,社會上有兩種主流聲音,一種是「在確保核四廠有一定安全程度下支持運轉,另一種是反對續建及運轉,而民間雙方立場皆主要以台灣公共利益這一價值出發,前者考慮到台灣缺乏自產能源與增加化石燃料發電造成更多環境污染之問題,後者則考慮到核四工程品質或引發的、影響生命財產之核事故問題。儘管雙方立場表面對立,但背後支撐的價值都是一樣-「促使台灣永續發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 第二項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這反映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而兩者聲音之存在、不被消失,更反映全意志(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正在發揮作用。但只限於抽象層面,具體政策細節則較難、較少出現一致認同該策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一個政策既可被詮釋爲符合公共利益,也可以是不符合。公共利益誰去定義?有沒有全體一致定義?前者是難題,後者則是有,但只有抽象的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故如核四按同一原則,也可產生兩個對立之政策倡議。有抽象之全意志也無可避免取捨,而傷害同樣接受全意志指導的另一方。

General will是每個人的意志中共同部分,扣除了對立的私人利益意志,以共同利益為考慮點,而will of all是所有人的所有意志相加之總和,當中有相互對立的私人利益,而這亦會與共同利益有衝突。當作出決定時考量點若是自身利益,如商人為了得到更大利潤而混雜劣質油品,不顧大眾健康,且(假設)人在評論商人此行為時,說他自己幸運沒有吃下,所以他的行爲與我無關,不去批評商人行為,即可歸類為will of all。若然收入一般的人和收入相對高的人皆希望可活得健康,食品製造公司由使用混雜油改為橄欖油,即使收入一般的人或要付出更多金錢購買,他仍不反對。此爲general will

4.  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全意志可以部分有助鞏固民主政體。因這是提倡人在一定範圍上,平等去利他,同時也利己,人不能只考慮一己之利,而是要考慮他人,從而定出合符共同利益的法律,此正是民主政體本質。而且盧梭提到,當契約遭到濫用,至人生活比原始更糟之時,憑全意志可以廢止社會契約,可謂抵抗權(反對極權)之原型,也能修正之。這能警愓政府,令它知道其權是賦予/受制全意志,不執行全意志是有後果,從而履行職責,不任憑己意行事。因而相對「一旦訂下契約,即使對方違約,自己亦要繼續履約」之不平等而言,可以抵抗違約行為,而盧梭提到人民可定期集會決定是否維持現存政府形式及給現任行政權力受委託者繼續執政,故全意志一定程度上有助鞏固民主政體。

然而,穩固的民主政體,其國家規模、內容與其他法律並非一成不變,而本人認為具體政策的全意志也如是,因為有人出生、死亡、有人移出與移入本國,隨時光之變而有不一樣的全意志。盧梭認為全意志是穩固、不變、純粹,本人同意抽象的全意志是不變,大家仍然是渴望維護公共利益,但具體細節的全意志是會變動。維護公共利益是維護那個地方人民的公共利益?一個地區對國家認同(特定群體的定義)是會改變,如國府遷台起初,台灣人民是同意維護中國(大陸及台灣)的公共利益為先,現在台灣人民則同意維護台澎金馬的公共利益為先,無論台獨派或統一派,其主張皆是基於台澎金馬的公共利益出發。前人簽了契約,他是不能代表後人,兩人不是同一人。盧梭雖然指出人民可以修正法律,但沒提出一個制度供後人以「正面表述」一致決重新制定契約(只是要教育或強制要他們同意目前的契約)、除了政府形式及行政責任能外,盧梭沒規定必須給後人以「正面表述」(你是否同意令此法案生效?)覆議以往制定、現時有效之憲法及法律,該憲法與法律才可繼續施行(沒有他同意就不能實行)或不適用於他身上(現代民主,暫也解決不了這問題。),問題即是在,若然新人民想要修正或廢止,他要尋求其他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做到(你是否同意廢除此法?),然而這是因難,在爭取過程中,以往的契約、法律仍強加於他的身上,這就會有世代之爭,或令新人民得透過非制度的手段分離、推翻現今政體,他們或透過天然自由之力量,創造新政體,但不一定是民主政體。故不能去完全鞏固現有民主政體,只能部分鞏固。

為何盧梭不能接近百分百鞏固民主政體,更有可能破壞民主政體?不是因全意志之前部分定義,而是在於如何實踐。其「立法者」主張,與其全意志(特定群體內全民直接參與)前段論述有矛盾。全意志,強調法律之創建、修正得經一致表決,本人認為若成為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然力量暫時弱小者之權益,避免他們著手建立分離或非民主政權,從而達致民主鞏固。但盧梭的立法者制憲,是違反全意志的,將一人之道德觀,一開始就強加諸眾人身上,與全意志一開始的全民制憲不同。全意志的詮釋權(創立憲法權)落入非民選的立法者手中,這並不民主。任由一人宣告何為全意志,頒佈有強制力之憲法,強制民眾服從,令社會走向獨裁乃至極權主義的方向。



(由於本人只是閱讀RousseauDu Contrat Social中文版內的一小部分及或有舉例不當,以上回答會有可能誤解Rousseau之政治思想,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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