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社會契約論》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1-1.盧
梭認為在自然狀態中的種種阻力不利於人類生存,除非是集合並運用人類力量的總和,才能克服這些阻力。而這種力量的總和,便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
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
地自由。」所以,「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簡而言之,便是由個人轉讓出權利形成共同體的人民,共同追求這個群體的公共利益的意志。根據社會契約讓渡所產生的政治體也因此而是有生命與意志的,政治共同體自己本身的意志就是所謂全意志。
1-2.全
意志是來自於人民權利的轉讓及奉獻參與,目的在於「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這一種似契約的條款乃是被訂約的性質所
決定,「盡管這些條款也許從來就不曾正式被人宣告過,然而它們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樣的,在普天之下都是為人所默認或者公認的。」
1-3.首先,全意志是可能的。如盧梭所述,在自然狀態下,弱肉強食的狀況會使人感到不安且不利人類生存,而傾向聚結成團。成為一個團體後,也會有許多牽涉眾人事務之事,必須要有一個公正的裁判者或領導者來處理,而這位公正的裁判者/領導者必須得到人民的信服,亦即人民願意將自身的一些權力交付予他,並在不損及自身利益的情況下聽從他的指揮。人民會有普遍的公共意志,也就是希望要擁有比自然狀態更安穩的生活,並希望領導者能依照這個全意志去施政。
不
過,全意志是否為真,仍然有待商榷。在現今的社會中,人民的利益及意見常常分歧,難以被統整,擁有一個追求公共利益的意志似乎難以實踐。況且,現今政府的
施政也不一定是代表全民的意志,其目的也許只是為了少數人的利益。再來,我們也沒有選擇是否要將自身權利轉讓給政府的權力。在盧梭所提及的狀況,人民是自
主地把權利轉讓給領導者,而今我們卻無從選擇,在我們出生時,我們的權力也許就開始被剝奪或侵犯。因此,我認為全意志是否為真,在現代應保存疑慮。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上面提過,全意志為政治共同體自己本身的意志,所以政治共同體與全意志的關係密不可分,要有全意志的共同體才能夠達成人們組成共同體的目的。為了避免共同體的毀滅,盧梭認為「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且「一
旦人群這樣地結成了一個共同體之後,侵犯其中的任何一個成員就不能不是在攻擊整個的共同體;而侵犯共同體就更不能不使它的成員同仇敵愾。這樣,義務和利害
關係就迫使締約者雙方同樣地要彼此互助,而同是這些人也就應該力求在這種雙重關係之下把一切有系於此的利益都結合在一起。」所以只有人民遵守全意志,才是真正自由。當公民反對全意志時,他的實際意志不可能是他的真正意志,因為他的真正意志總是與整個社會的全意志一致的。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3-2.全意志只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志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眾意志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
4. 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我覺得全意志不一定可以鞏固民主,相反,它可能成為獨裁者的統治正當的藉口、加以曲解,表示獨裁政府的意志即全意志,且藉「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要求人民絕對的服從、壓制個人的自由。但盧梭要求的民主比較像是公民直接民主,期望很好地表達公意。所以全意志若是運用不當,反而會使民主只是虛有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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