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洛克《政府論次篇》中提到的自然狀態概念係指-人有無限慾望,放任無產者或無力自保的人陷溺於貧窮飢餓而不顧。所以人們組成社會和成立政府的目的是為保護既有的財產和追求更多和各種財產的慾望,稱作財產權。
洛克《政府論次篇》中提到-
1. 若要保障財產權則需要一套正式公佈核被接受的法律來進行統治,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來進行,就是法律必須具有民意基礎。
2. 這些法律必須只為人民謀福利為最終目的,不應再有其他目的。
3. 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絕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
4. 立法機關不應該也不能夠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讓給任何人,因為立法機關的立法權是經人民同意而賦予的,這權力不得任意轉讓。
如此可得知政府是利用法律來保障人民財產而不偏私,這法律一視同仁,且法律源自於民意基礎,等於是用社會的集體力量來保障和保護他們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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