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意志又稱為公意,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提到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至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在這一瞬間,這一結合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組成共同體的成員數目就等於大會中所有的票數,而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他的意志,也就簡單注釋為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一個著眼與公共利益的意志。盧梭試圖將所謂的契約建立在個人與群體之間,將個人消融於群體,但是這樣的消融並不代表個人的消失與壓抑,反而是真正地實現個人的自由。
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盧梭開門見章‘‘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力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滅。’’、‘‘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護衛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鄉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因此全意志的形成而源自於追求整個群體的共同利益,並且先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唯一的辦法就是共同合作,放棄自己天然的自由以獲得約定的自由。
我認為全意志是真的但不一定是可能的。全意志可以算是社會的最大公約數,當許多制度性的規約來避免個人價值上的衝突時,不可避免被犧牲掉的當然是那些個人價值追求,我們可以說,在小國寡民的狀況中,整個群體能夠更容易達到全意志這樣的共識,然而全意志的建立勢必還是沒辦法顧及每個個體的意志。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八章提到在形成全意志時所訂立的社會契約所喪失的乃是它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企圖的何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力,但他獲得的則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它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並且被公意所約束著的社會自由,附加收益著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因為僅只有嗜欲的衝動便是奴隸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就是說個人的天賦權利之所以在自然狀態下受阻礙,正是因為個人之間的衝突本質,將會因為這些天賦權利而更加大衝突可能造成的破壞,公意所形成的社會契約,旨在保護這些天賦權利,以讓整個群體的利益能最大化。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當全意志發揮作用時,必定伴隨著妥協,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必定會捨棄某些個人價值及意志,如我國憲法的制定乃是全意志下的產物,每個台灣人民都服從憲法對於人民的保障和規範,或許最開始時並不是每個個體所接受,但最後整個群體還是形成了此意志。
社會契約論中,盧梭區分了眾意和公意:「眾意與公意之間經常有很大的差別,公益只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僅代表個別意志的總和。」
4. 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我認為全意志同時鞏固民主政體也同時破壞民主政體。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蘊含了全意志的本質,現代的民主觀念可以投射至對契約行為的無限複製。「全意志」的提出試圖給予所有契約的簽訂一個基礎性的價值共識,但這樣的共識並非在簽訂契約時達成,而是要通過更多隱晦的過程,像是犧牲許多少部分個人價值及意志(妥協),在全意志的彰顯下,這種契約來自於個人與團體間的簽訂,這是會隨著時空而有所改變的,算是一種動態平衡,但現代民主國家常常是用憲法來體現社會契約的價值,然憲法是較難修改、變動的,有違「此時此刻」全意志的體現,取消人民可能簡單選擇的餘地。
並且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全意志對「主權」概念的抬高位階,也為民粹政治開啟了門路,這有失民主最原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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