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洛克(03114140 吳巧瑀)

1.  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制定明確完善的法律。人們在組成國家時便同意放棄了部分制裁、以牙還牙的權利,並將其交給一個或一小群統一的仲裁者,讓它成為公權力,而法規則負有強制性,並讓仲裁者能夠公正同等對待當事人,包括政府自己,除非基於人民共同同意並授權,沒有人能享有對社會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權利。而這樣一個立法權需包含以下四點:.其對於人民的生命財產不是,也不可能是專斷的,不論貧富,一視同仁,二.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為最終目的外,不應在有其他目的,三.最高權力為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人和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四.立法機關不能把制訂法律的權利讓給任何其他人或非人民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由上述可知,若保護財產是建立國家的重要目的,也是人民參與社會的動機,那便應該將「保護人民財產」這件事明訂於法規內,明確的規定政府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對於有產者的財產給予保護,對於無產者也不可以剝奪其或取財產的權利,必要時給予適當的幫助。
2.  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我認為實行共產制會影響,私有制則不會。共產制為一將事物經過分配、規劃。各適其職,各行其事的公有制度,人人有飯吃,人人有工作做,沒有階級,沒有私產,全部歸國有,這是我認為共產制與政治動物一說不符合的主要原因─沒有爭取,保護的目的。且這樣一個制度仍然需要一個公權力來進行分配與規劃,在共產制的實際運作上,總會有領導權力控制著制度下人們自利的心,或許用思想,或許用制度,多數人接受、服從上面給的任務、工作,身邊的人拿的是一樣的薪水,吃的是一樣的飯,財產不是自己的,是政府的,沒有了相對不滿感,自然不會發生像是溝通、爭取、吵架等情形了。但是私有制不同,由於人是自利的,倘若今天自己的財產有可能比別人多,或是不如別人,人們便會去保護、爭取,或許是互相競爭;或許是對政府表達意見,正是因為有了「財產」這樣一個動機,人們才願意做出合作、妥協、爭論…..等,在政治行為方面,自然而然地會變得積極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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