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盧梭(02114117張琦)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障每個結合體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每個人因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而有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形成,政治共同體自己本身的意志就是所謂全意志。
每一個結合體,除個人的意志之外,都有一種全意志。全意志就是由轉讓出個人自由、權利形成共同體的人民,共同追求這個群體的公共利益的意志。
我認為是真的,眾人締結社會契約的目的在於藉此保障自己及財產,從而追求更好的生活。人們都是生活在社會當中的,而此集合體是集體的自我、意志,追求最大的公共利益。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稱為城邦……;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就稱為國家;當它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就因為國家是一個集合體,所有讓渡權利者既有相同的條件,也擁有相同的權利,在此理想形式下的個人自由意志和個家的集體意志才不會衝突,每個人會具有個別的意志,而與他作為公民所具有的全意志相反或者不同,他的個人利益可以完全違背公共利益,可以使他把自己對於公共事務的義務看作是一種無饋的貢獻,而拋棄義務而去害於別人,會遠小於履行義務所加給自己的負擔,於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權利,而不願意盡義務了,長期以來,將會造成政治共同體的毀滅的。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全意志是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志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
盧梭的論述賦予了這個集合體生存和生命意義,因此它的行動和眾意志就需要有立法加以規範,在自然社會中可以無法律,但在政治社會中則必須有法律規定一切權利,以確定普遍的正義,以人民同意的方式,制定法律,便能使全意志實現。
4.      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我認為全意志鞏固民主政體。

全民能夠為了保障其權利及財產,願意追求最大的公共利益,同樣的,民主政體也是透過全民的意見而作決策;當有人不想服從這樣的全意志時,其他人民可以要他服從全意志,全意志就像是少數服從多數,體現了民主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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