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洛克《政府論次篇》

  1. 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2. 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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