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論美國的民主》(03114171 王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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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多數暴政是指多數人民,形成一體,擁有無限權威,快捷與堅韌去表達意志,決定國家的一切,擁有「制度上」不可抗拒之力量,能為所欲為、可以沒有連貫規律、不受監督,而沒任何障礙,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從。特別是思想方面,集體對少數之異議聲音和其行為有高度敵意,製造一股龐大壓力,箝制個人表達其觀點之自由,並使個人失去獨立思考之理智,個人不加思索盲從,或不得不順從集體,以免受集體迫害。集體會濫用權力,漸漸在各方面(行政、立法、司法、媒體輿論及日常生活),對付少數,強行使社會趨向一致。少數只能訴諸武力對抗。

                 
  兩種暴政不同的是,多數暴政的全部面貌、存在乃難以察覺(制度面上的可明顯呈現,但生活上則難,多數暴政,是包括制度面-政府及非制度面-輿論),人們要持續觀察,日常生活四周,而認知因觀察範圍、時間之有限或缺乏與他人交換訊息,會有一定或極大誤差,一般主體相較一人或少數暴政為多變動,且人數較多,透過民主直選產生議席、行政首長或先發起革命(參與人士包括社會大多種人士)取得政權,不一定一開始就介入人民生活各方面,管治範圍是相對逐漸廣泛、深入;而一人或少數治理的暴政,治理者形象清晰可見,人們多較能夠快速、不用深思就可知道,何者或那些人為治理者,以及知何為其之所為,也不定要透過如民主直選產生議席、行政首長,可以是軍事政變。

  兩種暴政相同的是,行政首長及官員皆會宣稱,其一言一行,能代表眾人意志,為整體利益而服務。暴政之下,沒公正可言,當權者的指令凌駕憲章及法律,司法救濟是虛偽的協助,在推行政策前,不會、或假裝有諮詢及採納受影響人士意見,人權經不正當程序而受損。而當權者在不傷害其自身利益下,兩種暴政可以毫無其他底線,入侵生活各方面,任何大小事都會受其指導、控制,依政策劇本去發生。每個人因恐慌他人批評、做出攻擊行為,而屈服,按暴政意志生活。
                               
  兩種暴政侵犯基本人權,若有人被認定沒按暴政意志行事,不只強制糾正行為,其財產權、人身行動與遷移自由也或遭限制或廢止,暴政甚至會聲言或真的去使用酷刑、剝奪其生存權,而與其有關係之人,不管其身份地位及有否協助異議者/異行者,也可能會受到牽連。而過程多不經公正及嚴謹的審判、逮捕程序。當一位公務員乃至平民認定一個人有違暴政意志時,就能加害他,而事後這些執行暴政意志者,不會受法律制裁(因法律或政府容許),反受權威表揚。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按托克威爾在其著作《論美國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八章,他提出三個主要理由,如美國不實行中央集權、法學家精神的制衡和陪審制度的存在。

  首先,是中央政府沒有全面行政集權。托克威爾指出它只管理一些值得其留意之事務,不管次要事務。即使全國多數有激勵人心的倡議,仍無法於全國各地用相同方法、及同時令全體公民服從。且當代表多數之中央政府在發佈國家命令後,必須由鄉鎮和郡之行政機構實行,但因地方官員並不隸屬於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能時刻指導。即使法令是強制,地方可延緩執行,而中央政府難以控制施行細節,有一定自由空間,不使多數人暴政出現。

  接著,托克威爾認為美國人賦予法學家之權威和其政治影響力,是美國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壁壘。他指出美國的法學家沒有承襲民主弱點,其習慣及地位如同貴族,能制衡民主、保護民主。美國人保留了比附先例之立法方式(己釋: 儘管一個案件沒有法律適用,可依照過往類似案件之法律依據,去處理),依據祖先之法學觀點及原則去建立自己的法律觀點及原則。法學家在接受教育時養成崇尚古老、祖先之思想,他們重視既成事實,陳述時,極少發表自己見解,其尊重先例之深刻程度,使他們升為與眾不同之階級,如同保守、不好改革、愛好秩序的貴族;在民主政體下,人民信任法學家,因人民知其利益在於其服務人民。而法學家可以藉人民信任,表達其謹慎得出及具有崇尚古代思想之觀點(己釋: 可借古鑑今,預知新政之缺點,防止重蹈覆轍),令人民冷靜,深思而後行,制衡民主其熱愛新鮮事物、急躁(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力量。特別是法官,因其終身職性質,更好寧靜、保守,能發揮更大制衡力量。
                                              
  第三個理由是,美國設有陪審團制度,特別在民事訴訟上,此舉加強司法權的影響力,並使人民具備法治精神,可防止民主走向多數暴政。托克威爾指出,在民事訴訟中,法官會向陪審團,清楚說明案件重點及與法律的關係、並引導他們訴訟,因此法官思維深深影響陪審員。而當陪審員以其社會權威認可美國法官判決,就確立法官在民事訴訟之權威,且這種權威亦延展至刑事訴訟,並使懲治獲眾人認受,法律能發揮強制作用。

故托克威爾表示,美國這種「人民主權」陪審制度(凡美國公民皆有機會取得主政),教導人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知己之社會責任,能令人民了解法律,並在日常生活中應用「法治原則」,養成權利觀念。人民可學會克服自私自利,從而處事公正,不會任意妄為。言即法學家能將其崇尚古老、祖先之思想、謹慎之性格,灌輸至人民頭腦,使人民抑制其激情心,不致破壞自由,以鞏固民主。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現今台灣民主一些事件有多數暴政的部分特徵,但這是否趨勢,本人認為取決於網絡、實體出版是否開放,是否各方皆享有集會/在街上宣揚理念等表達政見之自由。暫時不見得是趨勢,因台灣結社自由,存在多極,有不少社會團體出現,它們不一定親民進黨,而是相對公正去看待兩黨的施政是否符合其原則,可以起制衡兩黨之作用,如台灣護樹團體聯盟,無論是胡志強執政,及現在林佳龍執政都監察其環境政策。

  而具多數暴政的部分特徵,最明顯例子是2014317日,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實施其密謀,在《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經逐條審理(黨團協商決議規定),召集人張慶忠就在內政委員會混亂間,未經委員會決議下,宣佈「否定聯席審查會議之效力」,將服貿視為已經審查,送交院會存查,務求以其多數黨優勢,速速通過。「民主淪為多數決」,變為帶有多數暴政的部分特徵。而主流民意在此前,是普遍認為台灣經濟不景,要與中國合作,因此主張振興經濟的中國國民黨在主要的立委及總統大選勝出,是為多數政府。當時仍屬少數的民主進步黨只能用唱歌干擾會議、佔領主席臺、關門,甚至學生團體發起佔領立法院等「非制度面」方式,阻止中國國民黨強行通過服貿。

  以及,多不勝數的土地徵收案,政府未經專業、廣泛、長期諮詢民眾(聽證會)、公正評估是否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或未取得民眾同意,就強制徵收土地及房屋。例如2013年大埔強拆案,苗栗縣政府在自救會北上抗議,以顧及大多地主權益為由(謂不徵收、不能配地),原地留守民眾勢弱,強行拆除不同意戶之房屋。更值得提及是台南鐵路東移案,因為民進黨很有可能再次成為中央政府執政黨,此案決定權落在其手上,但眾人對其事先提醒、糾正還是很少,這害了大家未來,且賴清德仕途或更上一層樓,若保持市長一職,其權力會大增,更需要監督,而不應如現在只有極少人注意、檢驗其施政是否合理。在此案中,賴清德稱要「配合中央政府」決策定案,不適用修正後的土地徵收條例,拒絕自救會希望召開聽證會,調查「東移鐵路、且徵收土地,而非原軌徵用」(拆遷更多房屋,且以具永久奪去土地效力的徵收,取代只是借用土地的徵用)必要性的要求,大量支持者非就事論事,在網絡抹黑反東移者玩政治鬥爭,而賴清德卻反對「中央政府」教育部課綱,有種被多數民意牽著走的問題。

  要抑制這情況,則要民眾維持警覺,捍衛出版、言論、網絡、結社自由,且是可以匿名,人人都有機會、低成本表達意見,互相辯論碑益,甚至規定媒體,得給予一項政策正反雙方在相同節目或版面,有相同時間或篇幅陳述,並有辯論或筆戰(重點在於相同條件)。且規定必就有異議之政策召開有法律效力的聽證會(不是公聽會、說明會),不只是政府向民眾說明,而是要正反及其他各方閱讀資料、提出問題、證據及辯論,政府並要採納有關意見。

  此外,增加立法院區域及不分區議席,下降不分區議席門檻,使更多聲音走進立法院,打破兩黨佔多數之局面,起多重制衡之作用。且針對立法院八個常設委員會,設立專業議席,規定具有相關工作經驗才可參選,並只能有權監督、提案及表決其專業範疇的議題,更只能使用專業理論及實施經驗去評議,議案在原來議員通過後,得經專責議員一致通過,才算完全通過。當然,重點是民眾要有制衡意識,不受政黨認同完全影響,投票時,不將所有票投給同一政黨或聯盟,要製造分立政府,使其互相制衡。
                                                                                                                           
  要完全抑制是困難,只能盡量去做。

*誤按重新發佈,本文原在27日星期三晚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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