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 多數暴政源自於多數在民主政體中的天然力量(無限權威),進一步促成了多數人的利益應當優先於少數人的利益的原則,美國大部分州的憲法均人為地加強了這種力量,多數既擁有強大的管理國家的實權,擁有也幾乎如此強大的影響輿論的實力。但事實上,多數人的智慧並非在任何時候都一定超過少數人或個人的智慧,正義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數人手裡,人民主權也不應該只是多數人的主權。以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權原則為基礎的多數統治常常會變成武斷的、壓迫性的多數暴政:多數人不受制約地肆意濫用公共權力並侵犯少數人的利益。多數這個高於其他權力的社會權力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他前進和使他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多數統治的民主即退化成多數暴政,屈眾於多數人的意志,保護多數人的利益要求,而對少數人的意志和利益視而不見。
● 我認為多數暴政的結果與少數專制下的暴政對於受害者來說是一樣暴虐的,差別在於精神層次上的影響,少數專制就算控制了人民的行動,卻阻止不了某些敵視他們權威的思想,私底下還是能秘密傳播的;多數暴政卻總攬一切社會權力並且到了可以打敗任何其反對者的地步,多數既擁有物質力量又擁有精神力量,既影響了人民的行動,又能觸及人民的靈魂。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托克威爾在『論美國的民主』第七章提到:‘‘假如把立法機構組織得既能代表多數又一定不售多數的激情所擺佈,使行政權擁有自主其事的權力,讓司法當局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個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幾乎無機會肆虐。’’ ,故托克威爾認為,只要設有防範暴政的保證措施,民主政體就能有效地抑制多數暴政。
『論美國的民主』第八章旨在介紹美國怎樣削弱多數的暴政,確立各個面向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數權力、給少數人以自主治理、以司法救濟限制多數並保護少數、用社會力量制約多數權力之機會等。
● 要對多數的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權力本身始終存在著擴張的可能性,並容易導致損害他人的濫用和腐敗,而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力必然帶來絕對的濫用與腐敗,因此對權力製約是十分必要的。所有權威的行使應該“限於何者為正義的限度之內”,人民對一切權力和投票程序要加以持續的限制與監督,這樣民主才能得以生存下去,包括政治代議制和大的選民集體,特別是適當的憲法設計,可以限制和緩和多數的權力,如果憲法限制了無限權威的運用,並對權力進行分散配置,那麼所有的權力特別是多數派的權力就會受到制約。
● 建立和充分利用司法體系和法官的制衡作用。托克威爾指出: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期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強壁壘。民主與法治有著天然聯繫,法治不僅不會對民主形成侵犯和壓抑,反而是民主制度能夠有效存在的條件。法律能夠保證人的基本權利,司法體系能夠成為製約立法機構和行政機關的力量。例如,美國立法機關、法院和各行政機關的多重批准和多重上訴的主張,就是要防止民主退化成暴民政府。
法學家精神和陪審制度對多數統治也能起到平衡的作用,法學家經常在公民中間充當仲裁人,而把訴訟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軌的習慣,又使他們對人民群眾的判斷產生一種蔑視感,引導至更為理性的思維層級;而陪審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理性思維習慣進入所有公民的頭腦,而這正是人民為使自己自由而要養成的習慣,如權利觀念、做事公道、對己行為負責、對社會負責和提高知識等等。
● 給予少數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只有政府集權而不存在行政集權的美國聯邦制,就有助於自主治理。中央政府在州一級不參與管理社會的次要事務,給予了地方和個人大量的自治權,這就極大地制約了多數暴政。
3.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 我認為當今台灣民主有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例如:同志婚姻合法化的爭議、核四續建的議題......等都足見多數在台灣具有極大的權威,多數不去關注、在意的方面,就不會有行動,間接剝奪了少數的利益。
● 最直接的辦法就是透過立法來保障這些少數的意志和利益,藉由法律給予少數人有適當程度的自主治理,而不是凡事都要多數決定了才算,當然這其中可能會涉及許多隱晦的過程,不是一件簡單易行的事情。其次是利用社會力量對多數權力進行制約,像是多元組織的存在,可以防止少數統治者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因為不同的競爭性利益的存在,是民主的均衡和公共政策順利發展的基礎。
然而,由於交易成本的問題,我們常常透過多數決策的方式去決定,在交易成本及保障少數利益之間存在一個難以平衡的設計,預防多數暴政是一件非常複雜的問題,我們只能盡力去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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