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洛克(03114144許經儀)

1.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人們之所以參加社會目的保障他們的財產。人們放棄部份權利賦予政府權力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國家再交由立法權來行使。因此立法權制定完善的法律且不能偏頗,亦不得超越當初人們賦予政府保護財產的權力,(§135)提及,「實施保護以外並無其他目的的權力,所以決不能有毁滅、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陷於貧困的權利」。(§137)提及,「政府所有的一切權力,既然只是為社會謀幸福,因而不應該是專斷的和憑一時高興的,而是應該根據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因此若有更改法律時,被賦予立法權之人不得擅自更改,應獲得賦予立法權的人們之同意。
  洛克便在(§142)提出了四點,法律須一視同仁不能有所出入、法律僅有為人民謀福利此一目的、未經人民或代表同意不得向人民財產課稅、立法機關不得把制定法律的權力任意轉移。


2.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採行共產制的社會,我認為可能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當財產為全體人民所共有,而各自努力後所得的報酬也是全體人民一起享有。久而久之若是有點小聰明的人,便會慢慢產生「搭便車」心理,漸漸不再處理事務只等著坐享其成。人們當初合作以追求自足,人們各安其分促使經濟城邦運作,使城邦便達到至善的目的逐漸停頓,開始崩裂。
  而採行私有制的社會,大家同在社會裡一起生活,人們有付出便有自己應得的報酬,為使自己的生活或是家庭生活富足,更為保護自己私有的財產而參與公共事務、努力工作讓社會繼續運作。因此我覺得採行私有制較不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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