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盧梭(02111248蘇柏銓)

盧梭《社會契約論》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Ans.根據《社會契約論》所謂全意志,其應為「每個人將自身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透過眾人結合彼此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人的人身以及財富,人們依照一個具有正義性、道德姓、理性、義務性,以公共利益為最高準則的圭臬來行事。而這樣的意志乃是將自身權利奉獻給整體,也將從整體獲得相同的權利,並擁有更大的力量能夠保護自己」。
    而這樣的全意志盧梭認為是確實存在、並且正在進行或著即將進行的,也就是書本裡提到的「城邦、國家、主權者、政權」等依照主被動關係所產生的名詞。
   
    就我自己而言,這樣的全意志我認為是可能的,首先,根據其定義,它所代表的是集體且符合正義、理性、義務性的公共利益準則,而盧梭認為這樣的標準應是存在於國家、城邦之中,且是所有人所無償奉獻的(即便現實中很難達成),但我認為這樣的標準也可能存在於極端狀態下,即是現實中人民對國家、主權者的不滿,當其累積致無法負荷時,將出現全意志的表現,如茉莉花革命,然這樣的表現是無法長期持續,因當人民的「公共利益」已成功達成時,接下來將回歸為以個人的利益為主,這時全意志即崩解。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Ans. 因全意志乃人民全無保留的將自身權利奉獻給整體,如果沒有全意志的出現,人們或將於不可預知的自然狀態中無法生存,此外全意志乃維持「整體」的存在,若人們還保有自身的若干權利,久而久之將毀滅整體,因人們會要求事事都需保有自身利益。故為保持這樣的整體性,必須所有人皆服從全意志,這才能使社會規約能夠有效且合法,並不遭到濫用,此乃全意志之所以如此重要的緣故。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Ans.若要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最簡單的方式即透過法律,這邊指的法律乃是由立法者制定,經過人民核可的「法律」,因人們皆奉獻自身的權利去遵照法律的規範,如果不依法律而行事,那麼將受到責罰,並導回歸正。

    全意志與眾意志的分別我用一句話來比喻或許會比較顯而易懂「部分的合,不等同於全體」,臉是由五官所組成,但擁有了眼耳鼻舌不等同於臉。臉即是全意志,而五官即是眾意志。

4.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Ans. 我並不認為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因全意志乃是一個過於「理性」的概念,在這樣的概念下,一切都將沒有彈性,而這樣反而時常與眾意志相違,我們以現今世界來看,「恐龍法官」、「依法行政」就法律面來說是符合全意志的,因法律也是人民所認同而願意奉獻自身權利,然就民眾的情感面來看卻導致了不信任以及不滿,而這樣全意志的表現也時常成為主權者對其自身行為的擋箭牌,故對於民主政體的鞏固我認為成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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