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洛克主張,「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各種財產」,(§134)因此,立法權的限制之一是「未經本人同意,最高權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份。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135)倘若以上主張成立,如何使政府善盡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在以上前提成立時,政府是扮演一個公平的中間仲裁者角色,所以首先必須要的就是法治,人民為了要保障自己的財產權而將自己的部分權力(例如:處罰權)交付給政府,而政府必須透過立法及仲裁來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所以政府必須建立起一個公正且規則明確,並還經人民同意的法律來保障他們。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基於人民同意的方向去做的話,卻又害怕會出現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的狀況。所以政府必須將仲裁交由法官等政府指派的公正裁量者,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狀況,否則要是任何有權或有錢的人是不受法律約束時,社會又會回歸到混亂的自然狀態中了。所以政府要有公平公正的立法權和仲裁權才能保障人民財產的職責又不致偏袒有產者而戕害無產者。
2. 您認為,採行共產或私有制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
會,採行共產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採行共產制度的話,人們必須要將自己的所有財產全交由政府來重新分配。姑且不論亞里斯多德時代的雅典就是財產私有制,當初亞里斯多德所說的人天生是政治動物,是基於人們理性自利的前提,人們才選擇群居並形成城邦。且「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是以追求善為目的,雅典人當時是透過大量舉辦慶典,來達到行公益和救濟窮人等事情。但共產的公平雖然也是一種善,但還是跟雅典時代的救濟不同,而是由人民將財產悉數交與政府,再由政府代為執行的善。雖然共產製表面上是絕對公平的(先假設均分到極致的程度),但是財產均分是必須先由政府先接收所有的財產,而後再進行均分,對於個人是不一定是自利的行為,反而常常是反自然的而不人性的,這就違反了「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前提。
而私有制則不會影響「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的正確性,除了符合人是理性自利的原則,也符合組成城邦(加入社會)是為了要得到安穩的生活,並追求最大的善。且人民之間能透過各種溝通、妥協來達到對社會及人民之間最大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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