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全意志是指訂約的個體所結合成一種精神的集體,由每個人連同他的權力都完全讓與於整個的社會,能以社會的全力保護每個個人的生命財產,同時每個個人一方面與全體相結合。
在自然狀態下,危及人類生存的阻力,比個人為維持生存而做的努力,還要厲害,因此避免危亡人們改變其生存的方式,結合及引導原有的力,每個人把自己讓與公共,對於每個人都可取得相同於他自己所許與他人的權利,所以他獲得相當於他所喪失的一切,並獲得更多的力量以保護他所有的一切。根據以上盧梭的推論,全意志是真的且可能的。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如同上題所述,在自然狀態下,危及人類生存的阻力,比個人為維持生存而做的努力,還要厲害。這樣,這種原始的情況不能繼續存在;人們必須改變其生存的方式,否則便要危亡。人們在社約上所喪失的是自然的的自由,和隨意所欲,取其所能的無限自由。然他所獲得的是社會的自由,及其保有物的所有權,此外,社會結合後還可獲得道德的自由,這使人成為真正自己的主人,因此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例如每個人都要繳班費,可是要用到的好處也很多,就像班聚吃燒烤,平常不會去吃,但因為繳班費還有老師的補助,我們才可以用便宜的價錢吃到燒烤,所以從當中我們獲得到很多好處。
全意志是以全體利益為利益,必須符合全體的同意和公共的利益;眾意志是以個人利益為利 益,看似為了全體,其實是為了個人利益,用全意志的糖果外衣包裹個人利益。
4.
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全意志的概念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可從中華民國憲法中得到應證。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中華民國憲法中都有引用到全意志的思想,可見全意志是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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