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認為每一個社會的組合,除了每個人的意志外也存在著全意志。全意志就是轉讓出自由以及權利所形成之人民,共同去追求整個社會群體的公共利益所形成的意志。換而言之,當人民爲了謀求群體公共利益而有公共參與之行為時,全意志就會因此產生。
1-2它是真的、可能的?
我認為全意志其實是不太可能的,因為全意志是當這件事對群體多數人有益時,你必須因追求群體公共利益而不顧自身利益。這對一般大眾來說是相當困難的。
舉例來說,當你住的房屋其實是違章建築,政府通知你拆除建築並徵收回土地以建造更能增加當地居民福祉的建設時,你有辦法因為考量到群體利益,而心甘情願拆除將土地交還給政府嗎?我想抗議遊行或打訴訟才會是最優先之考慮,因為如此才不會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除此之外,社會上相當於此之實例也是多不勝數,所以我承認全意志或許是一個良好的理念,但卻不可能真實存在於以私利為目標的現今社會中。
盧梭認為,一個團體想要追求團體最大利益,全意志就是不可缺少的,因為唯有全意志才能將為眾人的公共意志推向最高點。盧梭認為每個人都擁有其個別意志是正常的,但如果當一個國家裡的人民都只顧個人利益,沒有人願意犧牲些許自身利益而顧及公共利益的話,社會不會有進步的空間,也不可能會有安定的秩序,這其實是相當可怕的,也是盧梭所不樂見的。
3-1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
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二卷有提到:「法律只不過是我們自己意志的紀錄」。換而言之服從法律就是在服從全意志。盧梭認為社會理應受到全意志的統制,也就是服從當今訂定的法律,所以當我們服從法律時其實也就是在證明全意志就在發揮作用,法律就是全意志的具體呈現。
3-2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全意志:團體中有一種共同追求群體力益的意志,而不是以追求私人力益為優先,當公共利益與自身利益發生牴觸時,會選擇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而放棄自身部份利益。
眾意志:眾人都有自身想得到的利益又剛好彼此不牴觸或理念相同時就會聚集起來共同爭取利益,現今的利益團體我認為就比較偏向眾意志。
對於全意志能否鞏固民主政體,我想分成兩個部分去做討論。
第一個部分是全意志需要國家全體人民擁有共同意志共同追求群體禮益,這在小國寡民的城邦體制下或許還有實行的可能,但在現今擁有眾多人民的國家下,我想可行性顯然是極低的,在可行性極低的情況下,鞏固現今民主政體的想法我認為也是不夠實際的。第二個部分是在現今社會,民主政體幾乎是由有產者去做把持的,而要這些有產者以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犧牲自我部分利益使無產者也能獲得利益,我想是不太可能的。
舉例來說,台北市的合宜住宅案,因為價格比一般方屋低,所以可以使經濟較不富足之年青世代可以有機會製產,但拉低價格的情況下,就會影響到整個房市的下降,使得原本擁有房產的人民利潤減少,損失原有可得之利潤,因此他們的反對聲浪也是不曾減少。
其實民主政體之所以能夠運行,反到是因為大家都有私利想爭取,所以才會遊行抗議之行為產生。另外無產的人努力想要製產,有產者則致力於使自我擁有更大的利潤,大家都為各自生活追求更好的境界,社會也才因此不斷改革進步,也才能真正維持以及鞏固民主政體。相反的全意志反而會使大家失去這股競爭的原動力,反而不利於民主政體的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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