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盧梭(03114104余亭餘)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全意志是將眾人的想法或思緒結合起來後所集結的共同力量。不傷害自己跟他人,以此意志保護他人人身及財產的安全保障。在意志的行使時,要使全體結合者如同服從自己的意志一樣的自由。
  全意志是在一個自然狀態中所生成的。當在自然狀態中有太多阻力不利人們的自我保障時,所有人會集結一種力量克服阻力以便生存。此力量是由眾多人所匯合產生,形成唯一動力將阻力協調後以利生活。
  我認為全意志的形成是不太可能、有困難的。全意志並不是指說大家的觀點完全一致不得有異議,但卻是要趨近同一,讓自身認為那便是自己本身的意志,自己依然如往常一樣自由。然而人出生便有不同個性不同想法,在大家尋找趨近同一的方法或想法時,必定會有人有不同意見或認為自己所提出的才是對的。拿法律當作比喻,雖然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使大家生活有保障有秩序,能夠帶領大家迎向一個更和諧的生活。我們也可以說法律是全意志的一種,大家匯集力量協調後願意服從以利生活。然而,依然是有許多法條具有爭議,或認為惡法非法,需依照釋憲和不斷修改才能化解爭端或依然無法平息。因此,我覺得全意志是不可能的。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社會公約的存在便是要利用全意志的形成所成立的一個契約制度。因為唯有在大家將自身力量完全奉獻出來形成全意志,並接受大家為一個共同體不可分割的一塊這個事實,此一個結合便會產生道德與集體的共同體,並獲得其統一性,有生命與意義。此一全體個人的結合形成的公共人格將成為一個政治體制。因此要有一個共同的意志理念才能夠有一個大家所以認同的契約,進而有一個和諧的社會。

盧梭(02114112覃道智)

1.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全意志是指一個力量的結合體,人們為了保全自身的安全以及財富,而將自身的力量交出並互相結合,以達到能護衛保障每個結合者的利益的目的。
當人們意識到當他們能夠因著組成全意志,而得到更巨大的收穫:能力的鍛鍊、思想的開闊、感情的高尚、整體靈魂的提升,他們就會願意向全體獻出、讓渡出自身的權利,彼此結合。因為人們可以得到不只是他們付出的等值物,甚至還有更大的力量來保全他們所擁有的。我認為全意志是真的、可能的,因為人是理性的動物,當人明白這樣的結合,在拋下自身的私利、不再只照著本能行事,而是照著群體所訂下的原則,追求全體共同的利益,這樣的行為可以給自身帶來更多的幸福時,人們自然會選擇組成全意志。

2.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除了在前段中所提到,人會理性的選擇組成全意志之外。在文中,盧梭也提到,這個結合體、共同體,是一個公共人格,有著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意志,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主動的稱為共和國、政治體,被動的被稱為國家。在共同體中的成員需要遵守共同訂定下的規則,履行共同的義務並享有共同的權力,這樣的利害關係使得共同體中的成員互相幫助並督促彼此遵守著規則。這樣回到全意志所存在的意義,結合體的成員可以得到更多的利益並得到保全,而不是只擁有天然的私利。

3.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全意志是真正的公眾的利益,並沒有圖利任何一個個體的可能,但是眾意志只是經過包裝,代表一小群人(相對於全體)的利益。眾利益和眾利益之間可能會有衝突甚至互相攻擊、瓦解,但是全意志卻不會因著利益的衝突而瓦解,因為全意志代表的是公眾是全體的力量。

4.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因為全意志的成員會願意為了追求全體公眾的利益付出,並且期待在這樣追求的過程中獲得等同於他們付出的等值物,如同在民主政體中,人們會服從於多數的意志,相信多數的決定是有利於整體的,這樣的少數服從多數的意志,是有利於鞏固民主政體的。

盧梭(03114126許芷敏)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全意志是整個社會共同體都遵循並且認同的一種絕對權威。

自然原始生活中由於每個人有分歧的意見與不同的利益,將會造成共同生存的阻礙,因此為了自存,人人將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集體,使此一結合模式可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保障各個結和者的人身及財富,形成一種自己服從自己的總體全意志權威。

我認為全意志在一般通常的情況下是假的,也是不可能的,除非當整體的基本生存受到危害時才是真的,可能的。
全意志,需要集合體中每一個成員都認可並且願意服從,因此為眾人不同利益的共通點和一致之處,為了公共的利益而形成的權威。但是在多數情況下,人們意見是分歧的,難以尋求共同利益,因此全意志容易變為一種道德價值權威,而非真實存在可以使人遵循的行動決定,通常情況下公共利益反而是由多數決決定。
但是當整個集合政治體受到外力威脅時,結合體下的個人面臨危機,也就代表了整體同時面臨了困境,此時的公共利益遭遇危險,因此全意志便是維護整個政治體的生存安全,也唯有全意志的保全,其下的成員才能同時存續,故在政體危機時刻,全意志是真的、可能的。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全意志中,個人就是主權者的一員,而主權者也是國家的一員,因此若整體的利益受到侵害,個人也就受到同等的傷害,因此維護全意志的存續,才能持續保障個人的自由與財產。
而對於群體生活中的個體而言,盧梭認為進入社會狀態的人才是有智慧的動物,由全意志代替個人自我利益,使人行為中正義替代本能、義務代替生理的衝動、權利代替噬慾,可以使自我能力得到鍛鍊與發展,思想更為開闊,感情更為高尚,對個人是幸福的,因此全意志對個體是重要也是不可或缺的。

3.          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全意志必須為社會中每一位成員都一致同意,不可有人反駁,其追求的利益也為公共的共同利益,若有異議者將遭到直接驅逐;而眾意志傾向於採取多數決的方式決定最終利益,少數反對者意見雖不會遭到採取,但是只要不起身反抗,仍可繼續在整體社會中生活。

4.          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相反。
首先,全意志建立在將人民原有的自然權利統一管理,將之轉化為契約的權利,雖然盧梭認為此共同體乃人民服從自我,仍是真正的主人,但事實上要使人原始權利完全受保障難以實行,反而容易演變成掌權者的獨裁手段。其次,盧梭所提之全意志認為可以驅逐那些提出與全體利益相違背的部份人民,如此以公益為名行專制之實,是與民主政體中人民作主相異的。

這種形式與毛澤東時期的共產政體相似,要求人民財物平均非配,宣稱人人權利平等保障,以達成整體福祉的進步,然而,於今許多批評認為,全意志在當時被視為鞏固毛澤東自身權力的手段,以及維護較為貧窮者的權利而剝削有財者的利益,以國家總體利益為由,全意志變為一種策略說服眾人服從,並未能使民主完善。

盧梭(03114102張鈞惠)

1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
        
       盧梭認為每一個社會的組合,除了每個人的意志外也存在著全意志。全意志就是轉讓出自由以及權利所形成之人民,共同去追求整個社會群體的公共利益所形成的意志。換而言之,當人民爲了謀求群體公共利益而有公共參與之行為時,全意志就會因此產生。

1-2它是真的、可能的? 

       我認為全意志其實是不太可能的,因為全意志是當這件事對群體多數人有益時,你必須因追求群體公共利益而不顧自身利益。這對一般大眾來說是相當困難的。
       舉例來說,當你住的房屋其實是違章建築,政府通知你拆除建築並徵收回土地以建造更能增加當地居民福祉的建設時,你有辦法因為考量到群體利益,而心甘情願拆除將土地交還給政府嗎?我想抗議遊行或打訴訟才會是最優先之考慮,因為如此才不會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除此之外,社會上相當於此之實例也是多不勝數,所以我承認全意志或許是一個良好的理念,但卻不可能真實存在於以私利為目標的現今社會中。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盧梭認為,一個團體想要追求團體最大利益,全意志就是不可缺少的,因為唯有全意志才能將為眾人的公共意志推向最高點。盧梭認為每個人都擁有其個別意志是正常的,但如果當一個國家裡的人民都只顧個人利益,沒有人願意犧牲些許自身利益而顧及公共利益的話,社會不會有進步的空間,也不可能會有安定的秩序,這其實是相當可怕的,也是盧梭所不樂見的。

3-1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

     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二卷有提到:「法律只不過是我們自己意志的紀錄」。換而言之服從法律就是在服從全意志。盧梭認為社會理應受到全意志的統制,也就是服從當今訂定的法律,所以當我們服從法律時其實也就是在證明全意志就在發揮作用,法律就是全意志的具體呈現。

3-2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全意志:團體中有一種共同追求群體力益的意志,而不是以追求私人力益為優先,當公共利益與自身利益發生牴觸時,會選擇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而放棄自身部份利益。
        眾意志:眾人都有自身想得到的利益又剛好彼此不牴觸或理念相同時就會聚集起來共同爭取利益,現今的利益團體我認為就比較偏向眾意志。

 
4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對於全意志能否鞏固民主政體,我想分成兩個部分去做討論。
        第一個部分是全意志需要國家全體人民擁有共同意志共同追求群體禮益,這在小國寡民的城邦體制下或許還有實行的可能,但在現今擁有眾多人民的國家下,我想可行性顯然是極低的,在可行性極低的情況下,鞏固現今民主政體的想法我認為也是不夠實際的。
        第二個部分是在現今社會,民主政體幾乎是由有產者去做把持的,而要這些有產者以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犧牲自我部分利益使無產者也能獲得利益,我想是不太可能的。
         舉例來說,台北市的合宜住宅案,因為價格比一般方屋低,所以可以使經濟較不富足之年青世代可以有機會製產,但拉低價格的情況下,就會影響到整個房市的下降,使得原本擁有房產的人民利潤減少,損失原有可得之利潤,因此他們的反對聲浪也是不曾減少。
        其實民主政體之所以能夠運行,反到是因為大家都有私利想爭取,所以才會遊行抗議之行為產生。另外無產的人努力想要製產,有產者則致力於使自我擁有更大的利潤,大家都為各自生活追求更好的境界,社會也才因此不斷改革進步,也才能真正維持以及鞏固民主政體。相反的全意志反而會使大家失去這股競爭的原動力,反而不利於民主政體的鞏固。

 

 

盧梭 (03114171 王冠智)

以下回答不代表本人在此文發表日過後的意見。

想了解最新想法,請留言與我聯繫。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全意志是結合了每個人的意志當中的共同部分(即剔除眾人與他人對立之意志),是社會契約的要件,而盧梭認為這結合得令每人只是服從自己,也能令人如以往享有自由(但受約束,為社會自由,更有限度的自由),在普天之下為人默認或公認,但不一定有人正式宣告之一種意志。以全意志,訂立社會契約,一個道德的共同體因而成立。

盧梭(02114117張琦)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障每個結合體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每個人因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而有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形成,政治共同體自己本身的意志就是所謂全意志。
每一個結合體,除個人的意志之外,都有一種全意志。全意志就是由轉讓出個人自由、權利形成共同體的人民,共同追求這個群體的公共利益的意志。
我認為是真的,眾人締結社會契約的目的在於藉此保障自己及財產,從而追求更好的生活。人們都是生活在社會當中的,而此集合體是集體的自我、意志,追求最大的公共利益。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稱為城邦……;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就稱為國家;當它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就因為國家是一個集合體,所有讓渡權利者既有相同的條件,也擁有相同的權利,在此理想形式下的個人自由意志和個家的集體意志才不會衝突,每個人會具有個別的意志,而與他作為公民所具有的全意志相反或者不同,他的個人利益可以完全違背公共利益,可以使他把自己對於公共事務的義務看作是一種無饋的貢獻,而拋棄義務而去害於別人,會遠小於履行義務所加給自己的負擔,於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權利,而不願意盡義務了,長期以來,將會造成政治共同體的毀滅的。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全意志是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志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
盧梭的論述賦予了這個集合體生存和生命意義,因此它的行動和眾意志就需要有立法加以規範,在自然社會中可以無法律,但在政治社會中則必須有法律規定一切權利,以確定普遍的正義,以人民同意的方式,制定法律,便能使全意志實現。
4.      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我認為全意志鞏固民主政體。

全民能夠為了保障其權利及財產,願意追求最大的公共利益,同樣的,民主政體也是透過全民的意見而作決策;當有人不想服從這樣的全意志時,其他人民可以要他服從全意志,全意志就像是少數服從多數,體現了民主政體。

盧梭(03114123呂愷欣)

1.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1-1全意志是指集結眾人的意志所形成的一股力量,藉由這股力量來保障與維護眾人的財產與權利,並且基於眾人同意之下,形成一個能夠約束眾人的部分權利與想法的力量,藉此極可能地追求對於大多數人皆有利的公共利益。如同《社會契約論》第六章所提及「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一結合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組成共同體的成員數目就等於大會中所有的票數,而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1-2我認為全意志是基於眾人原先所各自擁有的權利,已經無法應付其所面臨的困境,例如:權利受到他人侵害等。在這種情形下,久而久之,人類發現只要集合眾人各自所擁有的權利,並且託付給整個集體時,就能產生益處的情況下,同時亦能藉由這股集結的力量來約束部分權利時,而發明出來的,亦即透過全意志能夠用來維護自身權利,進而再達成追求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據上述所言,促使全意志的產生與運用主要是來自於眾人的需要。如同第六章所述「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於是,那種原始狀態變不能繼續維持;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滅。…所以人類沒有別的辦法可以生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它們發動起來,並使它們共同協作」也因此,全意志可以說是因上述情形下,而由「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所形成的。

1-3首先,我認為全意志不完全是真的。因為,我認為全意志是仍然無法確實地保障有所謂的集體權利,在實際情形下,仍會有少部分人的權利,基於公共利益的追求而受到忽略,甚至是侵害。因此,即便全意志是基於眾人同意而形成的一股力量,能藉由它來追求公共利益的實現,並且能透過其約束力來帶給社會較為穩定的狀態,但是在部分情形下,我覺得它不見得是真的。然而,我認為全意志卻是可能的。如同《社會契約論》第七章所提及,「為了使社會公約不至於成為一紙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著這樣一種規定,唯有這一規定才能使其他規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絕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根據上述所言,我覺得正如同多數決的概念,亦即少數服從多數的情形。因此,基於全體是可以迫使不服從公意者來服從公意的行為與多數決的理由,我認為全意志是可能的。

2.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根據盧梭的說法,因為全意志能夠用以維護眾人的權利與追求公共利益,所以它是重要的。其中,對於眾人而言,全意志的產生更是不可或缺的。藉由全意志的形成,除了能夠維護與保障其權利之外,更能透過其約束力來維繫眾人所身處環境之穩定性,亦即維護基於眾人意志所形成的共同體。同時,倘若一旦人類面臨文中盧梭所提及的「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於是,那種原始狀態變不能繼續維持;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滅」的狀況時,集結眾人權利所形成的力量―即全意志,便是解決此情形的最佳辦法。根據上述所言,更是突顯出全意志對於眾人而言,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3.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3-1我認為要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的方法,其中一個便是多數決的制度。透過多數決所產生出的結果,大多是基於多數人的意見之下所產生的,且多半是符合追求公共利益的目標。因此,就如同第七章所提及「任何人拒絕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的情形,便可以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其作用,亦即集結眾人之意,追求與實踐對於眾人較好的公共利益。

3-2首先,全意志是指集結眾人之意見而形成的力量,同時亦如同文中第六章所提為「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的集體」的力量,進而藉著全意志來維護集體利益。然而,眾意志則是指眾人各自的意見,而這個個人自身的意見,有時是合乎集體中多數的意見,但是有時也可能是與多數人的意見相斥的。如同,文章中所提及「每個個人作為人來說,可以具有個別的意志,而與他作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他的個人利益對他所說的話,可以完全違背公共利益。」因此,我認為全意志是多數人皆認同的意志,而眾意志則為個人各自的意見,尤其是與多數人相反的意見。

4.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我認為全意志是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的。民主政體所強調的是眾人皆可以表達其意見,然而其中必定存在些許歧異,透過彼此相互商量與討論後,所產生的結果即是多數人皆同意的情況,並且大多能合乎追求集體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藉由全意志,我認為其所強調的使社會公約具有其力量的前提為「任何人拒絕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之情形,便可以鞏固民主政體中所描述的多數決原則,即少數服從多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