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托克威爾(03114140 吳巧瑀)

1.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 多數暴政是民主政治下的產物,在民主政治中,由於民主制度下誰也抵抗不了多數,加上美國州憲法的加強,使得多數成為了一個難以抗拒的天然力量。由於利益使然,各個黨派、候選人多把多數是為自己主要巴結的對象,因為多數既有強大管理國家的實權,又擁有也幾乎如此強大影響於論的實力,這些是職政、在野二者都希望控制的。因此,人們競相參加多數提議、關注的事務,卻容易忽略少數的聲音,多是說是即是,多數說停即停,沒有公正也沒有制衡,久而久之,形成了多數暴政。
  • 多數暴政與少數治理都有一個最高的行政原則,而這樣的權力通常會因為自己的利益而去壓迫另一部分的存在。但少數治理做決定時是無法避免敵視權威的言論祕密的在國內或宮內傳播。多數暴政不同,一但多數做出了不可更改的決定,不管支持或反對,所有人便默不作聲了,造成差異的原因在於少數治理中國王掌握的只有物質力量,這個力量只能控制人民的行動,卻不能控制他們的靈魂;多數暴政則擁有物質與精神的力量,既能控制人民的行動又能觸及他們的靈魂。總結來說,獨夫統治透過粗暴打擊身體的辦法來壓制靈魂,但靈魂卻能逃脫專治打向他的拳頭,使自己更加高尚;暴政則是讓你的身體自由,而直接壓制你的靈魂─當你的論點與大多人不同時,你便成為一個外人,所有的同暴都會唾棄你、遠離你,這份格格不入,將使你活著比死了還難受。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 法的存在。包括法學家的權威與陪審制度的存在。法學家的存在是抑制盲目激情之暴力的強力手段,他們用貴族的習性去對抗民主的本能、用們對古老是物的崇敬去對抗民主新鮮的熱愛、用他們謹慎的關點去對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沉著的習慣去對抗民主的急躁,他們不能強治人民立法,但至少可以強迫人民信守法律,使他們言行一制。法學家的存在乍看之下或許對民主不利,但由於他們必須服從對他們發聲牽制作用的輿論,人民也不難及早發現其不軌的矛頭,因此法學家反而成為了民主體制下一個很好的制衡,藉由他們的理性、熱愛安定,讓民主不至於失序失控。
  • 另外,陪審制度也是相當重要的一個因素。陪審制度是穩固法學家權力的重要因子,人民相信法官的判斷,並使法官一部分的隨進入人民的頭腦,進而尊重判決事實、養成權利觀念。陪審制度就像一座常設的免費學校,參與的人民在訴訟過程中也使自己精通了法律,從而運用到政治常事與實踐中。陪審制度對人民知識的提高有重大貢獻,也是使人民學習統治的有效手段。
3.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 我認為是有的。現在的台灣社會有種不能容忍非多數的其他聲音的現象。凡是與大眾不同的,就會遭到大量的謾罵、取笑,卻很少有人真的認真坐下來想想別人提出的意見有什麼自己可以學習、改進、或是自己疏漏的。例如前陣子的文林苑議題,當時凡是出現支持都更的言論就會被撻伐,罵得很難聽,大家喊著反拆遷,更到當事地點靜坐。直到事情冷卻之後,才有人發現其實有另一群早就簽下同意書的住戶,因為示威抗議而被拖沓了都更的進度,到現在都還沒有房子住,然而,熱潮過了,沒有很多人關心了,媒體不報導了,都更因為多數人的反對而暫停了,那他們住哪裡呢?並不是說支持都更必然是錯誤的,但是當時 人們對於少數意見的忽略與否定讓這群人成為了這波抗議熱潮下的受害者。
  • 我認為多數暴政的趨勢是很難被解決的,畢竟民主本身就是一種多 數暴政,但至少我們可以透過立法者與行政者來抑制它。立法者應該多社理各種保障少數的制度,行政者則是正確落實,透過主動的去了解少數的困難,才不致於使少數的意見被埋沒在多數的聲浪中。

《論美國的民主》(03114130 何品融)

《論美國的民主》
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1-1多數暴政是指社會上的多數人針對對自身有益的事情或認為某一事件行使是正確的,便會運用本身人數優勢進行強力的支持,對於少數的人進行激烈的施壓,甚至訴諸於暴力的手段,如同歷史上著名的法國大革命,因為平民對徵稅的不公以及貧窮,而將貴族當作報復的對象,紛紛送上斷頭台,在當時如果有人認為這麼做是不正確的,會被當作是貴族的走狗一併送上斷頭台,即使那個人只是不希望用流血的形式解決問題。
1-2 我認為多數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本質上是一樣,同樣是為了一部分的人而對另一方反對的人進行壓迫,為的是自身的利益,只是這之中的差別在於多數暴政運用的理由是支持此一事情的一方為多數,而少數就應該服從,無論這件事是否對少數有多大的損害,少數連一點聲音也不能出,否則將可能會對少數進行不正當的作為,專制暴政則只是為了少數利益而對多數人進行壓迫。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從作者的觀察來看美國的民主沒有淪為多數暴政是因為自然資源豐富、法制與民情這三點因素,美國人對於宗教的信仰、對自由的詮釋以及對自己國家的內政的看法,有助於對民主的維護,這些東西都是屬於民情的層面進而影響到法制,作者認為在進入民主前最關鍵的是要先讓人民明白何謂民主與自由,之後再享有民主與自由所帶來的恩賜,方能使暴政被壓抑住。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以台灣目前現今的情勢來看,如果有人大肆地宣揚他支持馬英九並且讚嘆馬英九的政績,只會被一群人取笑神智不清,甚至還會有人覺得那個人鐵定拿了不少錢,但是這些人忽略了,只因為那個人支持的對象是民調相當低的總統,而那個人也是社會上少數就要被嘲笑。
如果要壓抑此一情況,我認為應該要從教育著手要教導他們人是有支持政治人物的自由,應該予以尊重而不是嘲笑謾罵,要讓他們明白到民主自由的價值並不只限於選舉,還有其他更加內涵得要素包含在裡面。

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論美國的民主》

  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盧梭(03114133蔡宗憲)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全意志又稱為公意,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提到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至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在這一瞬間,這一結合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組成共同體的成員數目就等於大會中所有的票數,而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他的意志,也就簡單注釋為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一個著眼與公共利益的意志。盧梭試圖將所謂的契約建立在個人與群體之間,將個人消融於群體,但是這樣的消融並不代表個人的消失與壓抑,反而是真正地實現個人的自由。
  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盧梭開門見章‘‘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力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滅。’’、‘‘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護衛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鄉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因此全意志的形成而源自於追求整個群體的共同利益,並且先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唯一的辦法就是共同合作,放棄自己天然的自由以獲得約定的自由。
  我認為全意志是真的但不一定是可能的。全意志可以算是社會的最大公約數,當許多制度性的規約來避免個人價值上的衝突時,不可避免被犧牲掉的當然是那些個人價值追求,我們可以說,在小國寡民的狀況中,整個群體能夠更容易達到全意志這樣的共識,然而全意志的建立勢必還是沒辦法顧及每個個體的意志。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八章提到在形成全意志時所訂立的社會契約所喪失的乃是它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企圖的何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力,但他獲得的則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它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並且被公意所約束著的社會自由,附加收益著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因為僅只有嗜欲的衝動便是奴隸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就是說個人的天賦權利之所以在自然狀態下受阻礙,正是因為個人之間的衝突本質,將會因為這些天賦權利而更加大衝突可能造成的破壞,公意所形成的社會契約,旨在保護這些天賦權利,以讓整個群體的利益能最大化。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當全意志發揮作用時,必定伴隨著妥協,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必定會捨棄某些個人價值及意志,如我國憲法的制定乃是全意志下的產物,每個台灣人民都服從憲法對於人民的保障和規範,或許最開始時並不是每個個體所接受,但最後整個群體還是形成了此意志。
  社會契約論中,盧梭區分了眾意和公意:「眾意與公意之間經常有很大的差別,公益只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僅代表個別意志的總和。」

4. 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我認為全意志同時鞏固民主政體也同時破壞民主政體。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蘊含了全意志的本質,現代的民主觀念可以投射至對契約行為的無限複製。「全意志」的提出試圖給予所有契約的簽訂一個基礎性的價值共識,但這樣的共識並非在簽訂契約時達成,而是要通過更多隱晦的過程,像是犧牲許多少部分個人價值及意志(妥協),在全意志的彰顯下,這種契約來自於個人與團體間的簽訂,這是會隨著時空而有所改變的,算是一種動態平衡,但現代民主國家常常是用憲法來體現社會契約的價值,然憲法是較難修改、變動的,有違「此時此刻」全意志的體現,取消人民可能簡單選擇的餘地。
  並且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全意志對「主權」概念的抬高位階,也為民粹政治開啟了門路,這有失民主最原始的價值。
  

盧梭(03114145許皓鈞)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全意志指團體中所有成員共同承認的目標或規範,不包括每個成員互相對立或差異的想法,源自於政治社會中,每個人為了維護財產,而交給社會權力來達到維護自身財產的目的,當然自身也必須接受該目標或規範,才能稱為全意志。
    全意志是真的、可能的,但由於所有成員想法太過多元雜亂,經過篩檢後所剩能稱為全意志的目標或規範,可能所剩無幾,或者有大方向但內容模糊不清。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如果沒有全意志,人們就無法集結成團體、社會、甚至國家,必須要有一個所有人都遵循的目標或規範,才能使國家的運作有依據。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相較於全體成員,眾意志只能代表部分成員的意見,會與不同意志產生衝突,有人贊成也有人反對。但與全意志不同的是,無法接受全意志者會被排除於社會之外,但對只要不反抗眾意志,仍然可以存在於社會之中。
  4. 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全意志對於鞏固民主政體是沒有幫助的,反而會背道而馳

盧梭 (03114142周崇聖)


1.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所謂的全意志指的是,由轉讓出個人自由及權利形成共同體的人民,共同追求這個群體的公共利益的意志。而其意志最重要的目標在於謀求社會國家之利益。

在一個自然而原始的社會中,每一個人有其私利考量,也因此有著各種不同的意見產生,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人們會趨向尋找一個共同意見,而此意見便是全意志。

但我認為全意志並不太可能是真的,因為其追求的是一個社會整體之利益。但當在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同時,必定有少部分人的利益被損害了。而若叫其放棄其私人的利益,跟隨大多數人的意見,以社會整體利益為主,這必定是很難去辦到的。

2.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因為國家為一整體,唯有其成員皆擁有相同理念時,此國家才不會受到威脅。也因此,當個人意志產生後,其有可能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甚至致使國家毀滅,因此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3.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全意志其所著重的為社會整體的利益,且其所需的為社會整體成員之共同意見。但眾意志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且其為個人意見之總和。

4.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我認為全意志無助於鞏固民主政體。

因為全意志所需要的為社會全體之共同意志。也因此,有可能為了達到此共同意志,便有人以一些強制手段令人屈服,甚至有可能演化出獨裁政權。因此全意志並無助於鞏固民主政體。

盧梭(02111248蘇柏銓)

盧梭《社會契約論》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Ans.根據《社會契約論》所謂全意志,其應為「每個人將自身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透過眾人結合彼此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人的人身以及財富,人們依照一個具有正義性、道德姓、理性、義務性,以公共利益為最高準則的圭臬來行事。而這樣的意志乃是將自身權利奉獻給整體,也將從整體獲得相同的權利,並擁有更大的力量能夠保護自己」。
    而這樣的全意志盧梭認為是確實存在、並且正在進行或著即將進行的,也就是書本裡提到的「城邦、國家、主權者、政權」等依照主被動關係所產生的名詞。
   
    就我自己而言,這樣的全意志我認為是可能的,首先,根據其定義,它所代表的是集體且符合正義、理性、義務性的公共利益準則,而盧梭認為這樣的標準應是存在於國家、城邦之中,且是所有人所無償奉獻的(即便現實中很難達成),但我認為這樣的標準也可能存在於極端狀態下,即是現實中人民對國家、主權者的不滿,當其累積致無法負荷時,將出現全意志的表現,如茉莉花革命,然這樣的表現是無法長期持續,因當人民的「公共利益」已成功達成時,接下來將回歸為以個人的利益為主,這時全意志即崩解。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Ans. 因全意志乃人民全無保留的將自身權利奉獻給整體,如果沒有全意志的出現,人們或將於不可預知的自然狀態中無法生存,此外全意志乃維持「整體」的存在,若人們還保有自身的若干權利,久而久之將毀滅整體,因人們會要求事事都需保有自身利益。故為保持這樣的整體性,必須所有人皆服從全意志,這才能使社會規約能夠有效且合法,並不遭到濫用,此乃全意志之所以如此重要的緣故。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Ans.若要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最簡單的方式即透過法律,這邊指的法律乃是由立法者制定,經過人民核可的「法律」,因人們皆奉獻自身的權利去遵照法律的規範,如果不依法律而行事,那麼將受到責罰,並導回歸正。

    全意志與眾意志的分別我用一句話來比喻或許會比較顯而易懂「部分的合,不等同於全體」,臉是由五官所組成,但擁有了眼耳鼻舌不等同於臉。臉即是全意志,而五官即是眾意志。

4.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Ans. 我並不認為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因全意志乃是一個過於「理性」的概念,在這樣的概念下,一切都將沒有彈性,而這樣反而時常與眾意志相違,我們以現今世界來看,「恐龍法官」、「依法行政」就法律面來說是符合全意志的,因法律也是人民所認同而願意奉獻自身權利,然就民眾的情感面來看卻導致了不信任以及不滿,而這樣全意志的表現也時常成為主權者對其自身行為的擋箭牌,故對於民主政體的鞏固我認為成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