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托克威爾(03114133蔡宗憲)

1.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 多數暴政源自於多數在民主政體中的天然力量(無限權威),進一步促成了多數人的利益應當優先於少數人的利益的原則,美國大部分州的憲法均人為地加強了這種力量,多數既擁有強大的管理國家的實權,擁有也幾乎如此強大的影響輿論的實力。但事實上,多數人的智慧並非在任何時候都一定超過少數人或個人的智慧,正義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數人手裡,人民主權也不應該只是多數人的主權。以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權原則為基礎的多數統治常常會變成武斷的、壓迫性的多數暴政:多數人不受制約地肆意濫用公共權力並侵犯少數人的利益。多數這個高於其他權力的社會權力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他前進和使他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多數統治的民主即退化成多數暴政,屈眾於多數人的意志,保護多數人的利益要求,而對少數人的意志和利益視而不見。
● 我認為多數暴政的結果與少數專制下的暴政對於受害者來說是一樣暴虐的,差別在於精神層次上的影響,少數專制就算控制了人民的行動,卻阻止不了某些敵視他們權威的思想,私底下還是能秘密傳播的;多數暴政卻總攬一切社會權力並且到了可以打敗任何其反對者的地步,多數既擁有物質力量又擁有精神力量,既影響了人民的行動,又能觸及人民的靈魂。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托克威爾在『論美國的民主』第七章提到:‘‘假如把立法機構組織得既能代表多數又一定不售多數的激情所擺佈,使行政權擁有自主其事的權力,讓司法當局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個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幾乎無機會肆虐。’’ ,故托克威爾認為,只要設有防範暴政的保證措施,民主政體就能有效地抑制多數暴政。
  『論美國的民主』第八章旨在介紹美國怎樣削弱多數的暴政,確立各個面向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數權力、給少數人以自主治理、以司法救濟限制多數並保護少數、用社會力量制約多數權力之機會等。
● 要對多數的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權力本身始終存在著擴張的可能性,並容易導致損害他人的濫用和腐敗,而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力必然帶來絕對的濫用與腐敗,因此對權力製約是十分必要的。所有權威的行使應該“限於何者為正義的限度之內”,人民對一切權力和投票程序要加以持續的限制與監督,這樣民主才能得以生存下去,包括政治代議制和大的選民集體,特別是適當的憲法設計,可以限制和緩和多數的權力,如果憲法限制了無限權威的運用,並對權力進行分散配置,那麼所有的權力特別是多數派的權力就會受到制約。
● 建立和充分利用司法體系和法官的制衡作用。托克威爾指出: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期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強壁壘。民主與法治有著天然聯繫,法治不僅不​​會對民主形成侵犯和壓抑,反而是民主制度能夠有效存在的條件。法律能夠保證人的基本權利,司法體系能夠成為製約立法機構和行政機關的力量。例如,美國立法機關、法院和各行政機關的多重批准和多重上訴的主張,就是要防止民主退化成暴民政府。
法學家精神和陪審制度對多數統治也能起到平衡的作用,法學家經常在公民中間充當仲裁人,而把訴訟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軌的習慣,又使他們對人民群眾的判斷產生一種蔑視感,引導至更為理性的思維層級;而陪審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理性思維習慣進入所有公民的頭腦,而這正是人民為使自己自由而要養成的習慣,如權利觀念、做事公道、對己行為負責、對社會負責和提高知識等等。
● 給予少數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只有政府集權而不存在行政集權的美國聯邦制,就有助於自主治理。中央政府在州一級不參與管理社會的次要事務,給予了地方和個人大量的自治權,這就極大地制約了多數暴政。

3.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 我認為當今台灣民主有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例如:同志婚姻合法化的爭議、核四續建的議題......等都足見多數在台灣具有極大的權威,多數不去關注、在意的方面,就不會有行動,間接剝奪了少數的利益。
● 最直接的辦法就是透過立法來保障這些少數的意志和利益,藉由法律給予少數人有適當程度的自主治理,而不是凡事都要多數決定了才算,當然這其中可能會涉及許多隱晦的過程,不是一件簡單易行的事情。其次是利用社會力量對多數權力進行制約,像是多元組織的存在,可以防止少數統治者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因為不同的競爭性利益的存在,是民主的均衡和公共政策順利發展的基礎。
然而,由於交易成本的問題,我們常常透過多數決策的方式去決定,在交易成本及保障少數利益之間存在一個難以平衡的設計,預防多數暴政是一件非常複雜的問題,我們只能盡力去防範。

托克威爾(03114142 周崇聖)

1.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所謂的多數暴政指的是在民主政治下,以多數之意志所行使之無上之權力。就如同托克威爾所說的:「我最挑剔於美國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並不像大多數歐洲人所指責的那樣在於它軟弱無力,而是恰恰相反,在於它擁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我最擔心於美國的,並不在於它推行極端的民主,而在於它反對暴政的措施太少。」。因此少數人的意見根本無法在多數人的包圍下發揮,而這也就是多數暴政了。

托克威爾說了:「昔日的君主只靠物質力量進行壓制;而今天的民主共和國則靠精神力量進行壓制,連人們的意志它都想征服。」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靠的只是武器奪取人們的財產和生命,而
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卻是利用群眾的力量,將大多數人的思想綁架了,使每一個人都同意他的說法,這就是多數暴政的恐怖之處。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因為其通過司法權威來
抑制多數暴政。托克威爾說:我在走訪一些美國人和研究美國法律之後,發現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其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壁壘。」由於法學家並非由多數人民所選出的,因此他們可以不必接受多數人的干涉,而對民主做出最正確的定義,藉此限制多數暴政的產生。

3.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我認為有多數暴政的現象且此趨勢越來越高。從目前許多備受爭議的法案可以看到這一點。不論是都更還是同性戀人權皆是,皆有一群人為少數,而當那些少數想要發表其意見時,其他人便會嘲笑甚至以惡毒的言語反駁,直到其收回其原本言論,而這便是多數暴政了。以目前的情況來看,大多是媒體推波助瀾而造成的影響,或許要使媒體不在做出推波助瀾的行為,這才是最重要的。

托克威爾(03114143東方翔)

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多數是民主政體中的天然力量,而憲法則是人為地加強了多數的這種天然力量。多數暴政則是多數的無限權威不斷的擴張,導致其可以濫用權力去反對少數,而在做成一個決定之前指要多數還沒有最後形成統一的意見,就得一直討論下去。而最終的結果不論是非對錯,多數說了就算。
    兩者的差異在於後者(昔日的君主)只靠物質力量進行壓制,而前者(民主政體)則是靠著精神力量進行壓制,連人們的意志他都想要征服。昔日的君主有權立法、有權執法他的專制總攬一切的社會權力和打敗反對者,但他僅有這項物質力量,他無法觸及人們的靈魂。但是在民主政體,強大的多數力量會潛移默化地使個人的思想趨附一致或是選擇保持緘默,這是因為個人擔心會受到多數的討厭和輿論。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托克威爾認為法學家精神,是他還深信民主政體仍能抑制多數暴政的因素。法學家在工作當中養成了按部就班的習慣,喜歡講究規範,對觀念之間的規律聯繫有一種本能的愛好。這些,都使他們特別反對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輕率激情。從而,當人民的激情發作,陶醉於理想而忘形的時候,法學家會有一種無形的約束使他們冷靜,用他們對規範的愛好去對抗民主對制度的輕視,用他們處事沈著的習慣去對抗民主的急躁。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我認為台灣是有多數暴政的現象,而媒體更是造成此一現象的幫兇。從前一陣子嘉義醃頭顱案或是鄭捷隨機殺人案來看,多數人都認為他們是十惡不赦的惡人,所以他們必須得判死刑。在醃頭顱案判決無期徒刑定讞之後,多數人開始抨擊法官、辯護律師,甚至廢死團體也受到波及。這種多數的力量非常可怕,甚至連司法獨立審判的精神也遭玷污,譬如說面臨重大案件審判,法務部總會發表聲明:「......會顧及社會民情。......」司法的審判是關係到基本權利,個人的基本權利是不容多數以表決、數據來量化的。
    我認為這種現象無法杜絕,因為這是人性。多數人為了不想承受那心裡壓力,而會選擇趨附從眾或是保持緘默。

《論美國的民主》(03114171 王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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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多數暴政是指多數人民,形成一體,擁有無限權威,快捷與堅韌去表達意志,決定國家的一切,擁有「制度上」不可抗拒之力量,能為所欲為、可以沒有連貫規律、不受監督,而沒任何障礙,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從。特別是思想方面,集體對少數之異議聲音和其行為有高度敵意,製造一股龐大壓力,箝制個人表達其觀點之自由,並使個人失去獨立思考之理智,個人不加思索盲從,或不得不順從集體,以免受集體迫害。集體會濫用權力,漸漸在各方面(行政、立法、司法、媒體輿論及日常生活),對付少數,強行使社會趨向一致。少數只能訴諸武力對抗。

                 
  兩種暴政不同的是,多數暴政的全部面貌、存在乃難以察覺(制度面上的可明顯呈現,但生活上則難,多數暴政,是包括制度面-政府及非制度面-輿論),人們要持續觀察,日常生活四周,而認知因觀察範圍、時間之有限或缺乏與他人交換訊息,會有一定或極大誤差,一般主體相較一人或少數暴政為多變動,且人數較多,透過民主直選產生議席、行政首長或先發起革命(參與人士包括社會大多種人士)取得政權,不一定一開始就介入人民生活各方面,管治範圍是相對逐漸廣泛、深入;而一人或少數治理的暴政,治理者形象清晰可見,人們多較能夠快速、不用深思就可知道,何者或那些人為治理者,以及知何為其之所為,也不定要透過如民主直選產生議席、行政首長,可以是軍事政變。

  兩種暴政相同的是,行政首長及官員皆會宣稱,其一言一行,能代表眾人意志,為整體利益而服務。暴政之下,沒公正可言,當權者的指令凌駕憲章及法律,司法救濟是虛偽的協助,在推行政策前,不會、或假裝有諮詢及採納受影響人士意見,人權經不正當程序而受損。而當權者在不傷害其自身利益下,兩種暴政可以毫無其他底線,入侵生活各方面,任何大小事都會受其指導、控制,依政策劇本去發生。每個人因恐慌他人批評、做出攻擊行為,而屈服,按暴政意志生活。
                               
  兩種暴政侵犯基本人權,若有人被認定沒按暴政意志行事,不只強制糾正行為,其財產權、人身行動與遷移自由也或遭限制或廢止,暴政甚至會聲言或真的去使用酷刑、剝奪其生存權,而與其有關係之人,不管其身份地位及有否協助異議者/異行者,也可能會受到牽連。而過程多不經公正及嚴謹的審判、逮捕程序。當一位公務員乃至平民認定一個人有違暴政意志時,就能加害他,而事後這些執行暴政意志者,不會受法律制裁(因法律或政府容許),反受權威表揚。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按托克威爾在其著作《論美國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八章,他提出三個主要理由,如美國不實行中央集權、法學家精神的制衡和陪審制度的存在。

  首先,是中央政府沒有全面行政集權。托克威爾指出它只管理一些值得其留意之事務,不管次要事務。即使全國多數有激勵人心的倡議,仍無法於全國各地用相同方法、及同時令全體公民服從。且當代表多數之中央政府在發佈國家命令後,必須由鄉鎮和郡之行政機構實行,但因地方官員並不隸屬於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能時刻指導。即使法令是強制,地方可延緩執行,而中央政府難以控制施行細節,有一定自由空間,不使多數人暴政出現。

  接著,托克威爾認為美國人賦予法學家之權威和其政治影響力,是美國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壁壘。他指出美國的法學家沒有承襲民主弱點,其習慣及地位如同貴族,能制衡民主、保護民主。美國人保留了比附先例之立法方式(己釋: 儘管一個案件沒有法律適用,可依照過往類似案件之法律依據,去處理),依據祖先之法學觀點及原則去建立自己的法律觀點及原則。法學家在接受教育時養成崇尚古老、祖先之思想,他們重視既成事實,陳述時,極少發表自己見解,其尊重先例之深刻程度,使他們升為與眾不同之階級,如同保守、不好改革、愛好秩序的貴族;在民主政體下,人民信任法學家,因人民知其利益在於其服務人民。而法學家可以藉人民信任,表達其謹慎得出及具有崇尚古代思想之觀點(己釋: 可借古鑑今,預知新政之缺點,防止重蹈覆轍),令人民冷靜,深思而後行,制衡民主其熱愛新鮮事物、急躁(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力量。特別是法官,因其終身職性質,更好寧靜、保守,能發揮更大制衡力量。
                                              
  第三個理由是,美國設有陪審團制度,特別在民事訴訟上,此舉加強司法權的影響力,並使人民具備法治精神,可防止民主走向多數暴政。托克威爾指出,在民事訴訟中,法官會向陪審團,清楚說明案件重點及與法律的關係、並引導他們訴訟,因此法官思維深深影響陪審員。而當陪審員以其社會權威認可美國法官判決,就確立法官在民事訴訟之權威,且這種權威亦延展至刑事訴訟,並使懲治獲眾人認受,法律能發揮強制作用。

故托克威爾表示,美國這種「人民主權」陪審制度(凡美國公民皆有機會取得主政),教導人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知己之社會責任,能令人民了解法律,並在日常生活中應用「法治原則」,養成權利觀念。人民可學會克服自私自利,從而處事公正,不會任意妄為。言即法學家能將其崇尚古老、祖先之思想、謹慎之性格,灌輸至人民頭腦,使人民抑制其激情心,不致破壞自由,以鞏固民主。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現今台灣民主一些事件有多數暴政的部分特徵,但這是否趨勢,本人認為取決於網絡、實體出版是否開放,是否各方皆享有集會/在街上宣揚理念等表達政見之自由。暫時不見得是趨勢,因台灣結社自由,存在多極,有不少社會團體出現,它們不一定親民進黨,而是相對公正去看待兩黨的施政是否符合其原則,可以起制衡兩黨之作用,如台灣護樹團體聯盟,無論是胡志強執政,及現在林佳龍執政都監察其環境政策。

  而具多數暴政的部分特徵,最明顯例子是2014317日,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實施其密謀,在《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經逐條審理(黨團協商決議規定),召集人張慶忠就在內政委員會混亂間,未經委員會決議下,宣佈「否定聯席審查會議之效力」,將服貿視為已經審查,送交院會存查,務求以其多數黨優勢,速速通過。「民主淪為多數決」,變為帶有多數暴政的部分特徵。而主流民意在此前,是普遍認為台灣經濟不景,要與中國合作,因此主張振興經濟的中國國民黨在主要的立委及總統大選勝出,是為多數政府。當時仍屬少數的民主進步黨只能用唱歌干擾會議、佔領主席臺、關門,甚至學生團體發起佔領立法院等「非制度面」方式,阻止中國國民黨強行通過服貿。

  以及,多不勝數的土地徵收案,政府未經專業、廣泛、長期諮詢民眾(聽證會)、公正評估是否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或未取得民眾同意,就強制徵收土地及房屋。例如2013年大埔強拆案,苗栗縣政府在自救會北上抗議,以顧及大多地主權益為由(謂不徵收、不能配地),原地留守民眾勢弱,強行拆除不同意戶之房屋。更值得提及是台南鐵路東移案,因為民進黨很有可能再次成為中央政府執政黨,此案決定權落在其手上,但眾人對其事先提醒、糾正還是很少,這害了大家未來,且賴清德仕途或更上一層樓,若保持市長一職,其權力會大增,更需要監督,而不應如現在只有極少人注意、檢驗其施政是否合理。在此案中,賴清德稱要「配合中央政府」決策定案,不適用修正後的土地徵收條例,拒絕自救會希望召開聽證會,調查「東移鐵路、且徵收土地,而非原軌徵用」(拆遷更多房屋,且以具永久奪去土地效力的徵收,取代只是借用土地的徵用)必要性的要求,大量支持者非就事論事,在網絡抹黑反東移者玩政治鬥爭,而賴清德卻反對「中央政府」教育部課綱,有種被多數民意牽著走的問題。

  要抑制這情況,則要民眾維持警覺,捍衛出版、言論、網絡、結社自由,且是可以匿名,人人都有機會、低成本表達意見,互相辯論碑益,甚至規定媒體,得給予一項政策正反雙方在相同節目或版面,有相同時間或篇幅陳述,並有辯論或筆戰(重點在於相同條件)。且規定必就有異議之政策召開有法律效力的聽證會(不是公聽會、說明會),不只是政府向民眾說明,而是要正反及其他各方閱讀資料、提出問題、證據及辯論,政府並要採納有關意見。

  此外,增加立法院區域及不分區議席,下降不分區議席門檻,使更多聲音走進立法院,打破兩黨佔多數之局面,起多重制衡之作用。且針對立法院八個常設委員會,設立專業議席,規定具有相關工作經驗才可參選,並只能有權監督、提案及表決其專業範疇的議題,更只能使用專業理論及實施經驗去評議,議案在原來議員通過後,得經專責議員一致通過,才算完全通過。當然,重點是民眾要有制衡意識,不受政黨認同完全影響,投票時,不將所有票投給同一政黨或聯盟,要製造分立政府,使其互相制衡。
                                                                                                                           
  要完全抑制是困難,只能盡量去做。

*誤按重新發佈,本文原在27日星期三晚發佈。

托克威爾(03114110 顏孟涵)

1.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書中開宗明義即提到,托克威爾認為「人民的權威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話是令人討厭的,卻在緊接著下一句說道:自己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言畢,他反問讀者,「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我認為這是十分高明的寫法,就我個人解讀,我認為這段文字所要陳述的便是「多數政治」以及「多數暴政」的差別,簡單而言,托克威爾認同權力的根源存在於多數意志,也就是認同出自於多數人意志之下所形成的多數政治,但是同時卻又討厭著此種政治制度所可能導致的弊端,他認為當人民揮舞著「多數」的旗幟,恣意以這種近乎權威般的權力決定「一切」便會形成如獨裁當權者所施行的暴政,公道不等於公正,即便出於眾人意志所形成了公道亦有可能成為行使不公正事項的工具,最終導致以眾人之意志行使罔顧少數人權益的政治——多數暴政。

  不論是原生於民主體制的「多數暴政」抑或是「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都代表的是——一種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力及能力的權威。然而其相應所得出的結果卻不同,以少數暴政而言,他們所擁有的僅為影響人民行為的物質權力,他們無法影響其靈魂、想法,也容易被外在條件所制衡,比如由多數組成的輿論、立法機構等,但多數暴政卻不然,除了物質力量之外,他們擁有的還有精神力量,就這一種精神力量使得多數暴政擁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在上述制衡少數暴政的手段均不適用在多數暴政上,因為輿論及立法機構本身便是由多數組成,他所擁有的制衡手段太少,於是也使得多數暴政較少數暴政而言來得更加難以阻止。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假如把立法機構組織得既能代表多數又一定不受多數的激情所擺佈,使行政權擁有自主其事的權利,讓司法當局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之外, 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幾乎無機會肆虐。」
  同前一題所說,托克威爾是認同多數政治的,其所反對的、厭惡的僅是在這個體制下可能導致的弊端,既是弊端那麼便有預防的可能,由他說的「人民的權威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他並不認同這一點,他不覺得所謂「多數」的無限權威應當涉及於一切事物之上,他認為所有權力應當平等而分立,由於美國的歷史背景,導致其將行政權過度削弱,將立法行政權之間的關係變得有如主僕一般,造就了其關係間的不平等,在這樣的狀況下會形成立法機構對於自己的地位過度自信所導致的行政機關怠惰甚至濫權的現象。

  而在這之外最大的問題便是關於多數,由於多數由人民所組成,人民所關注的焦點容易分散且時常俱有激情的特性,這個時候司法權便顯得相對重要,司法權為超脫行政立法權之外的權力,由法學家主導,它是民主政體中抑止多數暴政很重要的存在,法學家由其專業特性,往往俱有保守理性的特質,他們得以在眾人激情之時保有其理性,他們為介於少數貴族及多數人民間的緩衝存在,兩者都對其予以信任,他們由於其保守特性,傾向在秩序中,以緩慢而穩定理性的步調處理政治問題,也因此只要民主制度中有司法權的存在便得以使得多數不致因迷失于激情而導致多數暴政因而失去社會秩序。

3.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我認為台灣民主確有多數暴政的趨勢,近年來關於向社會徵收私有財產,不論是土地或住宅以求經濟建設之發展的衝突事件層出不窮,所依據的便是憲法第23條關於增進公共利益所進行侵權的動作,先不論其執行目的,單以托克威爾所說關於法律的定義,法律出於多數的意志之下所訂立,是為公意,換言之這樣侵權的舉動是依據多數所產生的公意而來,則它便是一種多數政治的體現,而其侵害少數權利是否為不公正的行為仍有待商榷,因此我主張有此趨勢而非事實。


  在多數政治之下要抑制多數的共識幾乎可說是不可能,但我們仍可透過法律上對於少數的保障去避免多數的侵害,由此唯有經由說服多數訂立對於少數權益有所保障的法律才得以抑制多數暴政的現象

托克威爾(02114117張琦)

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一旦中央集權的國家被賦予無限的權威,便形成了多數的暴政,是指「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種決定一切的權力具有無限的權威。任何事務,諸如行政、司法、立法、甚至是人的思想,一旦為多數人所認同,就會成為一個不可更改的決定,從而使這一決定具有無限的權威。
        兩者都是因為自己的利益而去壓迫社群中的其他部分。但是在少數治理的暴政中,國王掌握的只有物質力量,這只能控制人民的行動,卻不能掌握他們的靈魂,所以是無法避免敵視權威的言論祕密的傳播;人民之所以服從,常常是由於自己軟弱,由於習慣或無知,有時也由於忠於王權或國王。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制度與法律。政體的關鍵問題不在於最高權力在一個人手裡還是在幾個人手裡,而是要根據法律,把權力分成立法、行政、司法,而且不同的權力應該由不同的部門或不同的人去行使,從而使各部門之間權力大致平衡,互相制約,防止權力濫用。
「美國人採取的聯邦形式,它使美國把一個大共和國的強大性與一個小共和國的安全性結合起來。」在聯邦政體下,一方面,聯邦政府擔負其全國的防務、外交及其全國性的事務,以保證國家的統一和自主;另一方面,各州及其政府又有屬於自己的事務,享有自己的獨立性和自治權,可以防禦聯邦政府的權力擴充,保障人民的自由。還有獨立的司法體系和陪審員制度,也有利於保障個人的自由。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台灣民主我認為有多數暴政的現象。
        多數暴政在社會的各個角落不斷兌換成清晰可見的壓迫。例如六輕、核四、樂生、蘇花高,還有其他方面比如說性別議題中的同性戀伴侶權、人權議題中的廢除死刑。這些問題往往都在政府挾著多數民意的背書,以及資本主義的現代化思維推波助瀾之下,兌換成犧牲少數的「正當」作為。

        這幾乎是無法抑制的現象,但假如期待在資訊充分、發言機會平等與決策程序公平的條件下,抱持理性與無私態度的參與,對公共政策進行公開的討論,並且提出可行的方案或是意見。

托克威爾(02114234劉泰均)

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民主政體中,少數服從多數是鐵則,也是多數暴政的主因,多數的力量勝過少數人,少數就正因為是少數,往往沒有力量去對抗多數所形成的勢力,法治機構的組成和權力都掌握在多數手中或是由多數形成,也正因為沒有足夠的措施去對抗民主政體的多數力量,多數暴政才會形成,多數暴政如同一座巨大的要塞,在裡面你是自由的,擁有立足於社會的權力,但一走出要塞或是被發現你不屬於多數,你將失去一切力量,成為眾人詬病抨擊的對象。               

        書中提到,一人或少數統治所形成的暴政是物質性的,君主運用物質力量壓制人民的靈魂,控制他們的行動,但人民最終都會脫離物質力量的掌控,對少數的暴政還擊,而原生自民主的多數暴政是透過精神層面的力量去壓制,如果你屬於多數的一方,你擁有自由,你能與我們暢談你的思想,為了我們多數的利益而努力,如果你屬於少數的一方,你仍是自由,你仍擁有在這個自由社會立足的力量,但對於多數,你是外人,你要多數尊重你為你這個少數講話是不可能的,少數甚至連公開反對多數政策的力量都沒有,這是一種精神上的壓制,難以反抗。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自治之間的關係,中央政府依據多數人發布命令,地方州政府的官員執行,這些官員並不隸屬於中央,他們仍會執行命令,但作為還是會以州為優先,如同暗礁般延緩了激流般中央多數人的命令。在來就是法律與法學家的存在,法律規範社會的準則,而法學家參與立法,也進入司法機構成為法官審判,在社會上形成一個高等知識階級,也因為法學家的精神喜愛秩序與保守,能使那些激情熱血的多數人好好冷靜,人民信服這個貴族般的高等知識階級,而司法陪審機制將法學家精神推廣到社會,陪審團代表會選出幾位民眾參與審判,這時就將民眾提升到一個法官般的位階,縱使人民不了解法律,依著法官的專業作出判決,這個機制教育著民眾,民眾了解本身也可能隨時成為被審判者,而身後同樣有一群陪審團決定自己的命運,人民會更加的為自己行為負責,這抑制了多數暴力。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有的,往往某件重大的議題發生,多數的力量決定了整個議題的走向,而多數也會有感染力,多數在媒體的報導加深了多數的力量,而被忽略少數就顯的沒有立場,但在台灣,少數並不會因此而屈服,少數仍然會公開大聲的喊話尋求共鳴。我認為要抑制這多數的力量必須仰賴媒體與政府對民眾的教育,民眾大多由媒體接受訊息,也因此容易因為媒體的報導而不去做思考,媒體不應只是播報多數的立場或觀點,應該將議題更深入的讓民眾了解正反兩面,若政府與媒體能給予少數更多的空間與版面,我相信多數的力量是不致於會完全壓制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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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托克威爾(03114144許經儀)

1.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托克威爾認為「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是令人討厭的但他卻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多數暴政」原生自於民主政體,「少數服從多數」就好像是為了美化這四字誕生出來的。多數人的聲音及權力大大推動了民主政體上的各種事務政策,團結起來壯大力量,關注多數自身的利益。而少數人的聲音被掩蓋掉,不但不敢發聲,更害怕遭受大多數人的敵視,漸漸大多數人忽略了少數的權利,理所當然的代表了全體的意見。

  托克維爾說「昔日的君主只靠物質的力量壓制,而今天的民主共和國則靠精神力量壓制,連人們的意志都想征服」。一人或少數治理形成的暴政,其決策執行僅僅掌握在少數人手中迫使全體服從,沒有反抗的空間甚至根本不讓你反抗,利用生活所需物質進行控制;民主政體的暴政卻是集合大多數人的意見,共同決策執行,但不同意見的聲音一樣視而不見,久而久之少數聲音遭到麻醉,就算提出也不會被採取,意志被征服,也不再有異議出現。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托克威爾從美國看到,當代表多數人的中央政府發布一只法令或命令,必須交給官員去執行,但官員並不是總屬於它。轉交給各州執行後,各鄉鎮縣市行政機構如一座座暗礁,延緩了命令。加上民主政府有利於加強法學家的政治權力,人民信任法學家、知道他們的利益是在對於人民的事業服務。法的存在,將多數暴政限制住,法學家為人們唯一信賴的知識階級,當政治問題衍伸成了司法問題,公務人員將所學的法規範應用上去,得以論辯及解決。美國司法制度的陪審團制度,更加推廣到一切階級,把領導社會的權力一部分交給不分人民手中。讓人民了解尊重判決的事實,了解權利的觀念,不能一昧追求自身利益,並為自身行為負責。

3.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台灣民主的多數暴政現象有增無減,且不斷上升中⋯⋯。言論的多數暴政,任何議題好像都在比大聲,誰喊的大聲便成為正確的一方。為了公共利益必須強迫徵收土地,「桃園航空城計畫」,多數人期待能夠帶動當地經濟文化水準提升,卻忽略少數人希望守護代代相傳的土地。「多元成家三法」,多數的異性戀者阻饒甚至歧視,「同性婚姻合法化」一直受到阻饒,同性戀者婚姻為何需要異性戀者的同意?他們的婚姻為何得受到他人控制?誰大聲誰贏,加上主流媒體帶風向,少數聲音權利只會漸漸消逝。

  從小基層教育做起吧,加上訂立完善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但多數暴政的現象在民主政體應該是不易消失,能夠一點一點抑制,盡量減少以顧慮不同的人。不讓一個人濫用權力去限制另一個人的權力。

托克威爾(03114112 張瑀苓)

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1-1.「民主的本質,在於多數對政府的統治是絕對的,因為在民主的制度下,誰也對抗不了多數。」托克維爾在文章中舉了一個例子:「當一個人或一個黨在美國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時,你想他或它能向誰去訴苦呢?向輿論嗎?但輿論是多數製造的。向立法機構嗎?但立法機構代表多數,並盲目服從多數。向行政當局嗎?但行政首長是多數選任的,是多數的百依百順工具。向公安機關嗎?但員警不外是多數掌握的軍隊。向陪審團嗎?但陪審團就是擁有宣判權的多數,而且在某些洲,連法官都是由多數選派的。因此,不管你告發的事情如何不正義和荒唐,你還得照樣服從。」他在文章中也寫到:「我認為必然有一個高於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但我又相信,當這個權力的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他前進和使他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當我看到一個權威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力和能力時,不管人們把這個權威稱作人民還是國王,或者稱作民主政府還是貴族政府,或者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行駛還是在共和國行駛,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播下種子」我認為,多數暴政是指以多數人名義行使的無限權力。



1-2.我覺得兩者意思非常相似,同樣都屬於暴政,且最後的無限權威都集中於少數人手上。法律的制訂是奠基於多數道義,政府也是因為得到多數人支持而得以執政。為了能有效治理國家,必定會有一個高於一切的權力,組成政府的少數人會以他們的權力是來自於多數人的賦予,而可能變得難以被控制。多數的暴政,並非實指人民的多數,而是指政府表示其享有民意多數的支持。可政府即便在當時選舉享有較多數的民意支持,也不代表上任後的每項施政都能得到多數的認同,甚至還可能成為其濫權的正當藉口之一,也就是以人民主權包裝成而成的寡頭政治。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首先,托克維爾認為由無數的公務員和法官,在多數人利益與個體公民或者少數人之間建立一個緩衝地帶,使得多數人不可能真正有能力傷害到少數人。「全國的多數,儘管其激情動人,其倡議振奮人心,也無法在全國各地以同樣方法在同一時間使全體公民服從它的意旨。當代表多數的中央政府發布國家命令時,必須責成一些官員去執行命令,但這些官員並不總是隸屬於它,它也不能每時每刻予以指導。因此,鄉鎮和縣的行政機構就象一座座暗礁,不是延緩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命令的流速,就是使命令流錯了方向。」
 
其次,托克維爾說:「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其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壁壘。」所以可通過司法權威防止暴政。美國的司法體系有陪審制度,就是隨時請來幾位公民,暫時予以他們參加審判之權,具有民主及共和性質,也是人民主權的形式之一。不過人民的法律知識依舊沒有法官專業,所以民眾作為旁觀者,在案件審理中常常是由於對法律的陌生,使得他們無法對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確的判斷。甚至在許多重大案件,往往也都是法官有權獨自宣判,表面上看來似乎限制了司法權的陪審制度,實際上卻在加強司法權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國家的法官,都沒有人民分享法官權力的國家的法官強大有力。法官通過對民主決定的事務的裁判(如法律是不是合憲)來達到防止民主暴政的目的。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3-1.我國的立法院基本上就是一個講求多數的國會,它的議事規則並沒有給予個別立法委員,或者國會少數黨多少抗衡多數的程序保護,而且大黨甚至可以動用黨紀要求立院中的黨員遵從黨的指示,以確保法案的通過或阻礙。不管議事規則怎麼訂,制定法案者為了維護黨團、自身的利益,或者迎合支持自己民眾,往往帶有政黨性和短視性,而犧牲掉其它國民的利益,這樣的政策和法律很容易通過,因為反對者很容易就被打成反對實現人民福利的形象。這些政策短時間內雖然能討好選民, 但從長遠來看卻損害了國家的發展,最後的結果仍要落到民眾頭上,並且加深國民之間的矛盾。在選舉等於一切的制度裡面,容易造成少數人群憑藉多數支持的藉口所造成的多數暴政。

3-2.我個人認為多數暴政很難抑制,因為「民主的本質,在於多數對政府的統治是絕對的,因為在民主的制度下,誰也對抗不了多數。」人民可以當家作主的觀念不過只是在多數暴政、寡頭政治下的產物,真的是否有能力及實力可以與政府高層對抗其實是件很困難的事。即便今天人民推翻了一個多數暴政的國家而創立一個新國家或新政權,不過也只是換個包裝的多數暴政而已。

托克威爾(03114140 吳巧瑀)

1.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 多數暴政是民主政治下的產物,在民主政治中,由於民主制度下誰也抵抗不了多數,加上美國州憲法的加強,使得多數成為了一個難以抗拒的天然力量。由於利益使然,各個黨派、候選人多把多數是為自己主要巴結的對象,因為多數既有強大管理國家的實權,又擁有也幾乎如此強大影響於論的實力,這些是職政、在野二者都希望控制的。因此,人們競相參加多數提議、關注的事務,卻容易忽略少數的聲音,多是說是即是,多數說停即停,沒有公正也沒有制衡,久而久之,形成了多數暴政。
  • 多數暴政與少數治理都有一個最高的行政原則,而這樣的權力通常會因為自己的利益而去壓迫另一部分的存在。但少數治理做決定時是無法避免敵視權威的言論祕密的在國內或宮內傳播。多數暴政不同,一但多數做出了不可更改的決定,不管支持或反對,所有人便默不作聲了,造成差異的原因在於少數治理中國王掌握的只有物質力量,這個力量只能控制人民的行動,卻不能控制他們的靈魂;多數暴政則擁有物質與精神的力量,既能控制人民的行動又能觸及他們的靈魂。總結來說,獨夫統治透過粗暴打擊身體的辦法來壓制靈魂,但靈魂卻能逃脫專治打向他的拳頭,使自己更加高尚;暴政則是讓你的身體自由,而直接壓制你的靈魂─當你的論點與大多人不同時,你便成為一個外人,所有的同暴都會唾棄你、遠離你,這份格格不入,將使你活著比死了還難受。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 法的存在。包括法學家的權威與陪審制度的存在。法學家的存在是抑制盲目激情之暴力的強力手段,他們用貴族的習性去對抗民主的本能、用們對古老是物的崇敬去對抗民主新鮮的熱愛、用他們謹慎的關點去對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沉著的習慣去對抗民主的急躁,他們不能強治人民立法,但至少可以強迫人民信守法律,使他們言行一制。法學家的存在乍看之下或許對民主不利,但由於他們必須服從對他們發聲牽制作用的輿論,人民也不難及早發現其不軌的矛頭,因此法學家反而成為了民主體制下一個很好的制衡,藉由他們的理性、熱愛安定,讓民主不至於失序失控。
  • 另外,陪審制度也是相當重要的一個因素。陪審制度是穩固法學家權力的重要因子,人民相信法官的判斷,並使法官一部分的隨進入人民的頭腦,進而尊重判決事實、養成權利觀念。陪審制度就像一座常設的免費學校,參與的人民在訴訟過程中也使自己精通了法律,從而運用到政治常事與實踐中。陪審制度對人民知識的提高有重大貢獻,也是使人民學習統治的有效手段。
3.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 我認為是有的。現在的台灣社會有種不能容忍非多數的其他聲音的現象。凡是與大眾不同的,就會遭到大量的謾罵、取笑,卻很少有人真的認真坐下來想想別人提出的意見有什麼自己可以學習、改進、或是自己疏漏的。例如前陣子的文林苑議題,當時凡是出現支持都更的言論就會被撻伐,罵得很難聽,大家喊著反拆遷,更到當事地點靜坐。直到事情冷卻之後,才有人發現其實有另一群早就簽下同意書的住戶,因為示威抗議而被拖沓了都更的進度,到現在都還沒有房子住,然而,熱潮過了,沒有很多人關心了,媒體不報導了,都更因為多數人的反對而暫停了,那他們住哪裡呢?並不是說支持都更必然是錯誤的,但是當時 人們對於少數意見的忽略與否定讓這群人成為了這波抗議熱潮下的受害者。
  • 我認為多數暴政的趨勢是很難被解決的,畢竟民主本身就是一種多 數暴政,但至少我們可以透過立法者與行政者來抑制它。立法者應該多社理各種保障少數的制度,行政者則是正確落實,透過主動的去了解少數的困難,才不致於使少數的意見被埋沒在多數的聲浪中。

《論美國的民主》(03114130 何品融)

《論美國的民主》
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1-1多數暴政是指社會上的多數人針對對自身有益的事情或認為某一事件行使是正確的,便會運用本身人數優勢進行強力的支持,對於少數的人進行激烈的施壓,甚至訴諸於暴力的手段,如同歷史上著名的法國大革命,因為平民對徵稅的不公以及貧窮,而將貴族當作報復的對象,紛紛送上斷頭台,在當時如果有人認為這麼做是不正確的,會被當作是貴族的走狗一併送上斷頭台,即使那個人只是不希望用流血的形式解決問題。
1-2 我認為多數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本質上是一樣,同樣是為了一部分的人而對另一方反對的人進行壓迫,為的是自身的利益,只是這之中的差別在於多數暴政運用的理由是支持此一事情的一方為多數,而少數就應該服從,無論這件事是否對少數有多大的損害,少數連一點聲音也不能出,否則將可能會對少數進行不正當的作為,專制暴政則只是為了少數利益而對多數人進行壓迫。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從作者的觀察來看美國的民主沒有淪為多數暴政是因為自然資源豐富、法制與民情這三點因素,美國人對於宗教的信仰、對自由的詮釋以及對自己國家的內政的看法,有助於對民主的維護,這些東西都是屬於民情的層面進而影響到法制,作者認為在進入民主前最關鍵的是要先讓人民明白何謂民主與自由,之後再享有民主與自由所帶來的恩賜,方能使暴政被壓抑住。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以台灣目前現今的情勢來看,如果有人大肆地宣揚他支持馬英九並且讚嘆馬英九的政績,只會被一群人取笑神智不清,甚至還會有人覺得那個人鐵定拿了不少錢,但是這些人忽略了,只因為那個人支持的對象是民調相當低的總統,而那個人也是社會上少數就要被嘲笑。
如果要壓抑此一情況,我認為應該要從教育著手要教導他們人是有支持政治人物的自由,應該予以尊重而不是嘲笑謾罵,要讓他們明白到民主自由的價值並不只限於選舉,還有其他更加內涵得要素包含在裡面。

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論美國的民主》

  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盧梭(03114133蔡宗憲)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全意志又稱為公意,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提到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至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在這一瞬間,這一結合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組成共同體的成員數目就等於大會中所有的票數,而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他的意志,也就簡單注釋為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一個著眼與公共利益的意志。盧梭試圖將所謂的契約建立在個人與群體之間,將個人消融於群體,但是這樣的消融並不代表個人的消失與壓抑,反而是真正地實現個人的自由。
  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盧梭開門見章‘‘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力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滅。’’、‘‘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護衛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鄉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因此全意志的形成而源自於追求整個群體的共同利益,並且先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唯一的辦法就是共同合作,放棄自己天然的自由以獲得約定的自由。
  我認為全意志是真的但不一定是可能的。全意志可以算是社會的最大公約數,當許多制度性的規約來避免個人價值上的衝突時,不可避免被犧牲掉的當然是那些個人價值追求,我們可以說,在小國寡民的狀況中,整個群體能夠更容易達到全意志這樣的共識,然而全意志的建立勢必還是沒辦法顧及每個個體的意志。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八章提到在形成全意志時所訂立的社會契約所喪失的乃是它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企圖的何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力,但他獲得的則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它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並且被公意所約束著的社會自由,附加收益著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因為僅只有嗜欲的衝動便是奴隸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就是說個人的天賦權利之所以在自然狀態下受阻礙,正是因為個人之間的衝突本質,將會因為這些天賦權利而更加大衝突可能造成的破壞,公意所形成的社會契約,旨在保護這些天賦權利,以讓整個群體的利益能最大化。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當全意志發揮作用時,必定伴隨著妥協,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必定會捨棄某些個人價值及意志,如我國憲法的制定乃是全意志下的產物,每個台灣人民都服從憲法對於人民的保障和規範,或許最開始時並不是每個個體所接受,但最後整個群體還是形成了此意志。
  社會契約論中,盧梭區分了眾意和公意:「眾意與公意之間經常有很大的差別,公益只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僅代表個別意志的總和。」

4. 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我認為全意志同時鞏固民主政體也同時破壞民主政體。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蘊含了全意志的本質,現代的民主觀念可以投射至對契約行為的無限複製。「全意志」的提出試圖給予所有契約的簽訂一個基礎性的價值共識,但這樣的共識並非在簽訂契約時達成,而是要通過更多隱晦的過程,像是犧牲許多少部分個人價值及意志(妥協),在全意志的彰顯下,這種契約來自於個人與團體間的簽訂,這是會隨著時空而有所改變的,算是一種動態平衡,但現代民主國家常常是用憲法來體現社會契約的價值,然憲法是較難修改、變動的,有違「此時此刻」全意志的體現,取消人民可能簡單選擇的餘地。
  並且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全意志對「主權」概念的抬高位階,也為民粹政治開啟了門路,這有失民主最原始的價值。
  

盧梭(03114145許皓鈞)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全意志指團體中所有成員共同承認的目標或規範,不包括每個成員互相對立或差異的想法,源自於政治社會中,每個人為了維護財產,而交給社會權力來達到維護自身財產的目的,當然自身也必須接受該目標或規範,才能稱為全意志。
    全意志是真的、可能的,但由於所有成員想法太過多元雜亂,經過篩檢後所剩能稱為全意志的目標或規範,可能所剩無幾,或者有大方向但內容模糊不清。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如果沒有全意志,人們就無法集結成團體、社會、甚至國家,必須要有一個所有人都遵循的目標或規範,才能使國家的運作有依據。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相較於全體成員,眾意志只能代表部分成員的意見,會與不同意志產生衝突,有人贊成也有人反對。但與全意志不同的是,無法接受全意志者會被排除於社會之外,但對只要不反抗眾意志,仍然可以存在於社會之中。
  4. 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全意志對於鞏固民主政體是沒有幫助的,反而會背道而馳

盧梭 (03114142周崇聖)


1.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所謂的全意志指的是,由轉讓出個人自由及權利形成共同體的人民,共同追求這個群體的公共利益的意志。而其意志最重要的目標在於謀求社會國家之利益。

在一個自然而原始的社會中,每一個人有其私利考量,也因此有著各種不同的意見產生,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人們會趨向尋找一個共同意見,而此意見便是全意志。

但我認為全意志並不太可能是真的,因為其追求的是一個社會整體之利益。但當在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同時,必定有少部分人的利益被損害了。而若叫其放棄其私人的利益,跟隨大多數人的意見,以社會整體利益為主,這必定是很難去辦到的。

2.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因為國家為一整體,唯有其成員皆擁有相同理念時,此國家才不會受到威脅。也因此,當個人意志產生後,其有可能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甚至致使國家毀滅,因此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3.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全意志其所著重的為社會整體的利益,且其所需的為社會整體成員之共同意見。但眾意志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且其為個人意見之總和。

4.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我認為全意志無助於鞏固民主政體。

因為全意志所需要的為社會全體之共同意志。也因此,有可能為了達到此共同意志,便有人以一些強制手段令人屈服,甚至有可能演化出獨裁政權。因此全意志並無助於鞏固民主政體。

盧梭(02111248蘇柏銓)

盧梭《社會契約論》
 

1. 什麼是全意志(general will)?從何而來?它是真的、可能的?
 
Ans.根據《社會契約論》所謂全意志,其應為「每個人將自身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透過眾人結合彼此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人的人身以及財富,人們依照一個具有正義性、道德姓、理性、義務性,以公共利益為最高準則的圭臬來行事。而這樣的意志乃是將自身權利奉獻給整體,也將從整體獲得相同的權利,並擁有更大的力量能夠保護自己」。
    而這樣的全意志盧梭認為是確實存在、並且正在進行或著即將進行的,也就是書本裡提到的「城邦、國家、主權者、政權」等依照主被動關係所產生的名詞。
   
    就我自己而言,這樣的全意志我認為是可能的,首先,根據其定義,它所代表的是集體且符合正義、理性、義務性的公共利益準則,而盧梭認為這樣的標準應是存在於國家、城邦之中,且是所有人所無償奉獻的(即便現實中很難達成),但我認為這樣的標準也可能存在於極端狀態下,即是現實中人民對國家、主權者的不滿,當其累積致無法負荷時,將出現全意志的表現,如茉莉花革命,然這樣的表現是無法長期持續,因當人民的「公共利益」已成功達成時,接下來將回歸為以個人的利益為主,這時全意志即崩解。
   
 
   
2. 按盧梭的說法,何以全意志是不可或缺且至為重要的?

Ans. 因全意志乃人民全無保留的將自身權利奉獻給整體,如果沒有全意志的出現,人們或將於不可預知的自然狀態中無法生存,此外全意志乃維持「整體」的存在,若人們還保有自身的若干權利,久而久之將毀滅整體,因人們會要求事事都需保有自身利益。故為保持這樣的整體性,必須所有人皆服從全意志,這才能使社會規約能夠有效且合法,並不遭到濫用,此乃全意志之所以如此重要的緣故。
 
3. 如何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如何分辨全意志與眾意志(will of all)之別?

Ans.若要分辨和證明全意志正在發揮作用,最簡單的方式即透過法律,這邊指的法律乃是由立法者制定,經過人民核可的「法律」,因人們皆奉獻自身的權利去遵照法律的規範,如果不依法律而行事,那麼將受到責罰,並導回歸正。

    全意志與眾意志的分別我用一句話來比喻或許會比較顯而易懂「部分的合,不等同於全體」,臉是由五官所組成,但擁有了眼耳鼻舌不等同於臉。臉即是全意志,而五官即是眾意志。

4.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或相反?

Ans. 我並不認為全意志有助於鞏固民主政體,因全意志乃是一個過於「理性」的概念,在這樣的概念下,一切都將沒有彈性,而這樣反而時常與眾意志相違,我們以現今世界來看,「恐龍法官」、「依法行政」就法律面來說是符合全意志的,因法律也是人民所認同而願意奉獻自身權利,然就民眾的情感面來看卻導致了不信任以及不滿,而這樣全意志的表現也時常成為主權者對其自身行為的擋箭牌,故對於民主政體的鞏固我認為成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