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托克威爾(03114133蔡宗憲)

1.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 多數暴政源自於多數在民主政體中的天然力量(無限權威),進一步促成了多數人的利益應當優先於少數人的利益的原則,美國大部分州的憲法均人為地加強了這種力量,多數既擁有強大的管理國家的實權,擁有也幾乎如此強大的影響輿論的實力。但事實上,多數人的智慧並非在任何時候都一定超過少數人或個人的智慧,正義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數人手裡,人民主權也不應該只是多數人的主權。以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權原則為基礎的多數統治常常會變成武斷的、壓迫性的多數暴政:多數人不受制約地肆意濫用公共權力並侵犯少數人的利益。多數這個高於其他權力的社會權力面前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止他前進和使他延遲前進時,自由就要遭到破壞,多數統治的民主即退化成多數暴政,屈眾於多數人的意志,保護多數人的利益要求,而對少數人的意志和利益視而不見。
● 我認為多數暴政的結果與少數專制下的暴政對於受害者來說是一樣暴虐的,差別在於精神層次上的影響,少數專制就算控制了人民的行動,卻阻止不了某些敵視他們權威的思想,私底下還是能秘密傳播的;多數暴政卻總攬一切社會權力並且到了可以打敗任何其反對者的地步,多數既擁有物質力量又擁有精神力量,既影響了人民的行動,又能觸及人民的靈魂。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托克威爾在『論美國的民主』第七章提到:‘‘假如把立法機構組織得既能代表多數又一定不售多數的激情所擺佈,使行政權擁有自主其事的權力,讓司法當局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個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幾乎無機會肆虐。’’ ,故托克威爾認為,只要設有防範暴政的保證措施,民主政體就能有效地抑制多數暴政。
  『論美國的民主』第八章旨在介紹美國怎樣削弱多數的暴政,確立各個面向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數權力、給少數人以自主治理、以司法救濟限制多數並保護少數、用社會力量制約多數權力之機會等。
● 要對多數的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權力本身始終存在著擴張的可能性,並容易導致損害他人的濫用和腐敗,而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力必然帶來絕對的濫用與腐敗,因此對權力製約是十分必要的。所有權威的行使應該“限於何者為正義的限度之內”,人民對一切權力和投票程序要加以持續的限制與監督,這樣民主才能得以生存下去,包括政治代議制和大的選民集體,特別是適當的憲法設計,可以限制和緩和多數的權力,如果憲法限制了無限權威的運用,並對權力進行分散配置,那麼所有的權力特別是多數派的權力就會受到制約。
● 建立和充分利用司法體系和法官的制衡作用。托克威爾指出: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期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強壁壘。民主與法治有著天然聯繫,法治不僅不​​會對民主形成侵犯和壓抑,反而是民主制度能夠有效存在的條件。法律能夠保證人的基本權利,司法體系能夠成為製約立法機構和行政機關的力量。例如,美國立法機關、法院和各行政機關的多重批准和多重上訴的主張,就是要防止民主退化成暴民政府。
法學家精神和陪審制度對多數統治也能起到平衡的作用,法學家經常在公民中間充當仲裁人,而把訴訟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軌的習慣,又使他們對人民群眾的判斷產生一種蔑視感,引導至更為理性的思維層級;而陪審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理性思維習慣進入所有公民的頭腦,而這正是人民為使自己自由而要養成的習慣,如權利觀念、做事公道、對己行為負責、對社會負責和提高知識等等。
● 給予少數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只有政府集權而不存在行政集權的美國聯邦制,就有助於自主治理。中央政府在州一級不參與管理社會的次要事務,給予了地方和個人大量的自治權,這就極大地制約了多數暴政。

3.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 我認為當今台灣民主有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例如:同志婚姻合法化的爭議、核四續建的議題......等都足見多數在台灣具有極大的權威,多數不去關注、在意的方面,就不會有行動,間接剝奪了少數的利益。
● 最直接的辦法就是透過立法來保障這些少數的意志和利益,藉由法律給予少數人有適當程度的自主治理,而不是凡事都要多數決定了才算,當然這其中可能會涉及許多隱晦的過程,不是一件簡單易行的事情。其次是利用社會力量對多數權力進行制約,像是多元組織的存在,可以防止少數統治者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因為不同的競爭性利益的存在,是民主的均衡和公共政策順利發展的基礎。
然而,由於交易成本的問題,我們常常透過多數決策的方式去決定,在交易成本及保障少數利益之間存在一個難以平衡的設計,預防多數暴政是一件非常複雜的問題,我們只能盡力去防範。

托克威爾(03114142 周崇聖)

1.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所謂的多數暴政指的是在民主政治下,以多數之意志所行使之無上之權力。就如同托克威爾所說的:「我最挑剔於美國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並不像大多數歐洲人所指責的那樣在於它軟弱無力,而是恰恰相反,在於它擁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我最擔心於美國的,並不在於它推行極端的民主,而在於它反對暴政的措施太少。」。因此少數人的意見根本無法在多數人的包圍下發揮,而這也就是多數暴政了。

托克威爾說了:「昔日的君主只靠物質力量進行壓制;而今天的民主共和國則靠精神力量進行壓制,連人們的意志它都想征服。」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靠的只是武器奪取人們的財產和生命,而
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卻是利用群眾的力量,將大多數人的思想綁架了,使每一個人都同意他的說法,這就是多數暴政的恐怖之處。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因為其通過司法權威來
抑制多數暴政。托克威爾說:我在走訪一些美國人和研究美國法律之後,發現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其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壁壘。」由於法學家並非由多數人民所選出的,因此他們可以不必接受多數人的干涉,而對民主做出最正確的定義,藉此限制多數暴政的產生。

3.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我認為有多數暴政的現象且此趨勢越來越高。從目前許多備受爭議的法案可以看到這一點。不論是都更還是同性戀人權皆是,皆有一群人為少數,而當那些少數想要發表其意見時,其他人便會嘲笑甚至以惡毒的言語反駁,直到其收回其原本言論,而這便是多數暴政了。以目前的情況來看,大多是媒體推波助瀾而造成的影響,或許要使媒體不在做出推波助瀾的行為,這才是最重要的。

托克威爾(03114143東方翔)

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多數是民主政體中的天然力量,而憲法則是人為地加強了多數的這種天然力量。多數暴政則是多數的無限權威不斷的擴張,導致其可以濫用權力去反對少數,而在做成一個決定之前指要多數還沒有最後形成統一的意見,就得一直討論下去。而最終的結果不論是非對錯,多數說了就算。
    兩者的差異在於後者(昔日的君主)只靠物質力量進行壓制,而前者(民主政體)則是靠著精神力量進行壓制,連人們的意志他都想要征服。昔日的君主有權立法、有權執法他的專制總攬一切的社會權力和打敗反對者,但他僅有這項物質力量,他無法觸及人們的靈魂。但是在民主政體,強大的多數力量會潛移默化地使個人的思想趨附一致或是選擇保持緘默,這是因為個人擔心會受到多數的討厭和輿論。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托克威爾認為法學家精神,是他還深信民主政體仍能抑制多數暴政的因素。法學家在工作當中養成了按部就班的習慣,喜歡講究規範,對觀念之間的規律聯繫有一種本能的愛好。這些,都使他們特別反對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輕率激情。從而,當人民的激情發作,陶醉於理想而忘形的時候,法學家會有一種無形的約束使他們冷靜,用他們對規範的愛好去對抗民主對制度的輕視,用他們處事沈著的習慣去對抗民主的急躁。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我認為台灣是有多數暴政的現象,而媒體更是造成此一現象的幫兇。從前一陣子嘉義醃頭顱案或是鄭捷隨機殺人案來看,多數人都認為他們是十惡不赦的惡人,所以他們必須得判死刑。在醃頭顱案判決無期徒刑定讞之後,多數人開始抨擊法官、辯護律師,甚至廢死團體也受到波及。這種多數的力量非常可怕,甚至連司法獨立審判的精神也遭玷污,譬如說面臨重大案件審判,法務部總會發表聲明:「......會顧及社會民情。......」司法的審判是關係到基本權利,個人的基本權利是不容多數以表決、數據來量化的。
    我認為這種現象無法杜絕,因為這是人性。多數人為了不想承受那心裡壓力,而會選擇趨附從眾或是保持緘默。

《論美國的民主》(03114171 王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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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多數暴政是指多數人民,形成一體,擁有無限權威,快捷與堅韌去表達意志,決定國家的一切,擁有「制度上」不可抗拒之力量,能為所欲為、可以沒有連貫規律、不受監督,而沒任何障礙,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從。特別是思想方面,集體對少數之異議聲音和其行為有高度敵意,製造一股龐大壓力,箝制個人表達其觀點之自由,並使個人失去獨立思考之理智,個人不加思索盲從,或不得不順從集體,以免受集體迫害。集體會濫用權力,漸漸在各方面(行政、立法、司法、媒體輿論及日常生活),對付少數,強行使社會趨向一致。少數只能訴諸武力對抗。

                 
  兩種暴政不同的是,多數暴政的全部面貌、存在乃難以察覺(制度面上的可明顯呈現,但生活上則難,多數暴政,是包括制度面-政府及非制度面-輿論),人們要持續觀察,日常生活四周,而認知因觀察範圍、時間之有限或缺乏與他人交換訊息,會有一定或極大誤差,一般主體相較一人或少數暴政為多變動,且人數較多,透過民主直選產生議席、行政首長或先發起革命(參與人士包括社會大多種人士)取得政權,不一定一開始就介入人民生活各方面,管治範圍是相對逐漸廣泛、深入;而一人或少數治理的暴政,治理者形象清晰可見,人們多較能夠快速、不用深思就可知道,何者或那些人為治理者,以及知何為其之所為,也不定要透過如民主直選產生議席、行政首長,可以是軍事政變。

  兩種暴政相同的是,行政首長及官員皆會宣稱,其一言一行,能代表眾人意志,為整體利益而服務。暴政之下,沒公正可言,當權者的指令凌駕憲章及法律,司法救濟是虛偽的協助,在推行政策前,不會、或假裝有諮詢及採納受影響人士意見,人權經不正當程序而受損。而當權者在不傷害其自身利益下,兩種暴政可以毫無其他底線,入侵生活各方面,任何大小事都會受其指導、控制,依政策劇本去發生。每個人因恐慌他人批評、做出攻擊行為,而屈服,按暴政意志生活。
                               
  兩種暴政侵犯基本人權,若有人被認定沒按暴政意志行事,不只強制糾正行為,其財產權、人身行動與遷移自由也或遭限制或廢止,暴政甚至會聲言或真的去使用酷刑、剝奪其生存權,而與其有關係之人,不管其身份地位及有否協助異議者/異行者,也可能會受到牽連。而過程多不經公正及嚴謹的審判、逮捕程序。當一位公務員乃至平民認定一個人有違暴政意志時,就能加害他,而事後這些執行暴政意志者,不會受法律制裁(因法律或政府容許),反受權威表揚。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按托克威爾在其著作《論美國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八章,他提出三個主要理由,如美國不實行中央集權、法學家精神的制衡和陪審制度的存在。

  首先,是中央政府沒有全面行政集權。托克威爾指出它只管理一些值得其留意之事務,不管次要事務。即使全國多數有激勵人心的倡議,仍無法於全國各地用相同方法、及同時令全體公民服從。且當代表多數之中央政府在發佈國家命令後,必須由鄉鎮和郡之行政機構實行,但因地方官員並不隸屬於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能時刻指導。即使法令是強制,地方可延緩執行,而中央政府難以控制施行細節,有一定自由空間,不使多數人暴政出現。

  接著,托克威爾認為美國人賦予法學家之權威和其政治影響力,是美國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壁壘。他指出美國的法學家沒有承襲民主弱點,其習慣及地位如同貴族,能制衡民主、保護民主。美國人保留了比附先例之立法方式(己釋: 儘管一個案件沒有法律適用,可依照過往類似案件之法律依據,去處理),依據祖先之法學觀點及原則去建立自己的法律觀點及原則。法學家在接受教育時養成崇尚古老、祖先之思想,他們重視既成事實,陳述時,極少發表自己見解,其尊重先例之深刻程度,使他們升為與眾不同之階級,如同保守、不好改革、愛好秩序的貴族;在民主政體下,人民信任法學家,因人民知其利益在於其服務人民。而法學家可以藉人民信任,表達其謹慎得出及具有崇尚古代思想之觀點(己釋: 可借古鑑今,預知新政之缺點,防止重蹈覆轍),令人民冷靜,深思而後行,制衡民主其熱愛新鮮事物、急躁(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力量。特別是法官,因其終身職性質,更好寧靜、保守,能發揮更大制衡力量。
                                              
  第三個理由是,美國設有陪審團制度,特別在民事訴訟上,此舉加強司法權的影響力,並使人民具備法治精神,可防止民主走向多數暴政。托克威爾指出,在民事訴訟中,法官會向陪審團,清楚說明案件重點及與法律的關係、並引導他們訴訟,因此法官思維深深影響陪審員。而當陪審員以其社會權威認可美國法官判決,就確立法官在民事訴訟之權威,且這種權威亦延展至刑事訴訟,並使懲治獲眾人認受,法律能發揮強制作用。

故托克威爾表示,美國這種「人民主權」陪審制度(凡美國公民皆有機會取得主政),教導人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知己之社會責任,能令人民了解法律,並在日常生活中應用「法治原則」,養成權利觀念。人民可學會克服自私自利,從而處事公正,不會任意妄為。言即法學家能將其崇尚古老、祖先之思想、謹慎之性格,灌輸至人民頭腦,使人民抑制其激情心,不致破壞自由,以鞏固民主。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現今台灣民主一些事件有多數暴政的部分特徵,但這是否趨勢,本人認為取決於網絡、實體出版是否開放,是否各方皆享有集會/在街上宣揚理念等表達政見之自由。暫時不見得是趨勢,因台灣結社自由,存在多極,有不少社會團體出現,它們不一定親民進黨,而是相對公正去看待兩黨的施政是否符合其原則,可以起制衡兩黨之作用,如台灣護樹團體聯盟,無論是胡志強執政,及現在林佳龍執政都監察其環境政策。

  而具多數暴政的部分特徵,最明顯例子是2014317日,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實施其密謀,在《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經逐條審理(黨團協商決議規定),召集人張慶忠就在內政委員會混亂間,未經委員會決議下,宣佈「否定聯席審查會議之效力」,將服貿視為已經審查,送交院會存查,務求以其多數黨優勢,速速通過。「民主淪為多數決」,變為帶有多數暴政的部分特徵。而主流民意在此前,是普遍認為台灣經濟不景,要與中國合作,因此主張振興經濟的中國國民黨在主要的立委及總統大選勝出,是為多數政府。當時仍屬少數的民主進步黨只能用唱歌干擾會議、佔領主席臺、關門,甚至學生團體發起佔領立法院等「非制度面」方式,阻止中國國民黨強行通過服貿。

  以及,多不勝數的土地徵收案,政府未經專業、廣泛、長期諮詢民眾(聽證會)、公正評估是否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或未取得民眾同意,就強制徵收土地及房屋。例如2013年大埔強拆案,苗栗縣政府在自救會北上抗議,以顧及大多地主權益為由(謂不徵收、不能配地),原地留守民眾勢弱,強行拆除不同意戶之房屋。更值得提及是台南鐵路東移案,因為民進黨很有可能再次成為中央政府執政黨,此案決定權落在其手上,但眾人對其事先提醒、糾正還是很少,這害了大家未來,且賴清德仕途或更上一層樓,若保持市長一職,其權力會大增,更需要監督,而不應如現在只有極少人注意、檢驗其施政是否合理。在此案中,賴清德稱要「配合中央政府」決策定案,不適用修正後的土地徵收條例,拒絕自救會希望召開聽證會,調查「東移鐵路、且徵收土地,而非原軌徵用」(拆遷更多房屋,且以具永久奪去土地效力的徵收,取代只是借用土地的徵用)必要性的要求,大量支持者非就事論事,在網絡抹黑反東移者玩政治鬥爭,而賴清德卻反對「中央政府」教育部課綱,有種被多數民意牽著走的問題。

  要抑制這情況,則要民眾維持警覺,捍衛出版、言論、網絡、結社自由,且是可以匿名,人人都有機會、低成本表達意見,互相辯論碑益,甚至規定媒體,得給予一項政策正反雙方在相同節目或版面,有相同時間或篇幅陳述,並有辯論或筆戰(重點在於相同條件)。且規定必就有異議之政策召開有法律效力的聽證會(不是公聽會、說明會),不只是政府向民眾說明,而是要正反及其他各方閱讀資料、提出問題、證據及辯論,政府並要採納有關意見。

  此外,增加立法院區域及不分區議席,下降不分區議席門檻,使更多聲音走進立法院,打破兩黨佔多數之局面,起多重制衡之作用。且針對立法院八個常設委員會,設立專業議席,規定具有相關工作經驗才可參選,並只能有權監督、提案及表決其專業範疇的議題,更只能使用專業理論及實施經驗去評議,議案在原來議員通過後,得經專責議員一致通過,才算完全通過。當然,重點是民眾要有制衡意識,不受政黨認同完全影響,投票時,不將所有票投給同一政黨或聯盟,要製造分立政府,使其互相制衡。
                                                                                                                           
  要完全抑制是困難,只能盡量去做。

*誤按重新發佈,本文原在27日星期三晚發佈。

托克威爾(03114110 顏孟涵)

1.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書中開宗明義即提到,托克威爾認為「人民的權威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句話是令人討厭的,卻在緊接著下一句說道:自己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言畢,他反問讀者,「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我認為這是十分高明的寫法,就我個人解讀,我認為這段文字所要陳述的便是「多數政治」以及「多數暴政」的差別,簡單而言,托克威爾認同權力的根源存在於多數意志,也就是認同出自於多數人意志之下所形成的多數政治,但是同時卻又討厭著此種政治制度所可能導致的弊端,他認為當人民揮舞著「多數」的旗幟,恣意以這種近乎權威般的權力決定「一切」便會形成如獨裁當權者所施行的暴政,公道不等於公正,即便出於眾人意志所形成了公道亦有可能成為行使不公正事項的工具,最終導致以眾人之意志行使罔顧少數人權益的政治——多數暴政。

  不論是原生於民主體制的「多數暴政」抑或是「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都代表的是——一種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力及能力的權威。然而其相應所得出的結果卻不同,以少數暴政而言,他們所擁有的僅為影響人民行為的物質權力,他們無法影響其靈魂、想法,也容易被外在條件所制衡,比如由多數組成的輿論、立法機構等,但多數暴政卻不然,除了物質力量之外,他們擁有的還有精神力量,就這一種精神力量使得多數暴政擁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在上述制衡少數暴政的手段均不適用在多數暴政上,因為輿論及立法機構本身便是由多數組成,他所擁有的制衡手段太少,於是也使得多數暴政較少數暴政而言來得更加難以阻止。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假如把立法機構組織得既能代表多數又一定不受多數的激情所擺佈,使行政權擁有自主其事的權利,讓司法當局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之外, 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幾乎無機會肆虐。」
  同前一題所說,托克威爾是認同多數政治的,其所反對的、厭惡的僅是在這個體制下可能導致的弊端,既是弊端那麼便有預防的可能,由他說的「人民的權威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他並不認同這一點,他不覺得所謂「多數」的無限權威應當涉及於一切事物之上,他認為所有權力應當平等而分立,由於美國的歷史背景,導致其將行政權過度削弱,將立法行政權之間的關係變得有如主僕一般,造就了其關係間的不平等,在這樣的狀況下會形成立法機構對於自己的地位過度自信所導致的行政機關怠惰甚至濫權的現象。

  而在這之外最大的問題便是關於多數,由於多數由人民所組成,人民所關注的焦點容易分散且時常俱有激情的特性,這個時候司法權便顯得相對重要,司法權為超脫行政立法權之外的權力,由法學家主導,它是民主政體中抑止多數暴政很重要的存在,法學家由其專業特性,往往俱有保守理性的特質,他們得以在眾人激情之時保有其理性,他們為介於少數貴族及多數人民間的緩衝存在,兩者都對其予以信任,他們由於其保守特性,傾向在秩序中,以緩慢而穩定理性的步調處理政治問題,也因此只要民主制度中有司法權的存在便得以使得多數不致因迷失于激情而導致多數暴政因而失去社會秩序。

3.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我認為台灣民主確有多數暴政的趨勢,近年來關於向社會徵收私有財產,不論是土地或住宅以求經濟建設之發展的衝突事件層出不窮,所依據的便是憲法第23條關於增進公共利益所進行侵權的動作,先不論其執行目的,單以托克威爾所說關於法律的定義,法律出於多數的意志之下所訂立,是為公意,換言之這樣侵權的舉動是依據多數所產生的公意而來,則它便是一種多數政治的體現,而其侵害少數權利是否為不公正的行為仍有待商榷,因此我主張有此趨勢而非事實。


  在多數政治之下要抑制多數的共識幾乎可說是不可能,但我們仍可透過法律上對於少數的保障去避免多數的侵害,由此唯有經由說服多數訂立對於少數權益有所保障的法律才得以抑制多數暴政的現象

托克威爾(02114117張琦)

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一旦中央集權的國家被賦予無限的權威,便形成了多數的暴政,是指「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這種決定一切的權力具有無限的權威。任何事務,諸如行政、司法、立法、甚至是人的思想,一旦為多數人所認同,就會成為一個不可更改的決定,從而使這一決定具有無限的權威。
        兩者都是因為自己的利益而去壓迫社群中的其他部分。但是在少數治理的暴政中,國王掌握的只有物質力量,這只能控制人民的行動,卻不能掌握他們的靈魂,所以是無法避免敵視權威的言論祕密的傳播;人民之所以服從,常常是由於自己軟弱,由於習慣或無知,有時也由於忠於王權或國王。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制度與法律。政體的關鍵問題不在於最高權力在一個人手裡還是在幾個人手裡,而是要根據法律,把權力分成立法、行政、司法,而且不同的權力應該由不同的部門或不同的人去行使,從而使各部門之間權力大致平衡,互相制約,防止權力濫用。
「美國人採取的聯邦形式,它使美國把一個大共和國的強大性與一個小共和國的安全性結合起來。」在聯邦政體下,一方面,聯邦政府擔負其全國的防務、外交及其全國性的事務,以保證國家的統一和自主;另一方面,各州及其政府又有屬於自己的事務,享有自己的獨立性和自治權,可以防禦聯邦政府的權力擴充,保障人民的自由。還有獨立的司法體系和陪審員制度,也有利於保障個人的自由。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台灣民主我認為有多數暴政的現象。
        多數暴政在社會的各個角落不斷兌換成清晰可見的壓迫。例如六輕、核四、樂生、蘇花高,還有其他方面比如說性別議題中的同性戀伴侶權、人權議題中的廢除死刑。這些問題往往都在政府挾著多數民意的背書,以及資本主義的現代化思維推波助瀾之下,兌換成犧牲少數的「正當」作為。

        這幾乎是無法抑制的現象,但假如期待在資訊充分、發言機會平等與決策程序公平的條件下,抱持理性與無私態度的參與,對公共政策進行公開的討論,並且提出可行的方案或是意見。

托克威爾(02114234劉泰均)

1. 什麼是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這種原生自民主政體的暴政與一人或少數治理而形成的暴政有何異同?


       民主政體中,少數服從多數是鐵則,也是多數暴政的主因,多數的力量勝過少數人,少數就正因為是少數,往往沒有力量去對抗多數所形成的勢力,法治機構的組成和權力都掌握在多數手中或是由多數形成,也正因為沒有足夠的措施去對抗民主政體的多數力量,多數暴政才會形成,多數暴政如同一座巨大的要塞,在裡面你是自由的,擁有立足於社會的權力,但一走出要塞或是被發現你不屬於多數,你將失去一切力量,成為眾人詬病抨擊的對象。               

        書中提到,一人或少數統治所形成的暴政是物質性的,君主運用物質力量壓制人民的靈魂,控制他們的行動,但人民最終都會脫離物質力量的掌控,對少數的暴政還擊,而原生自民主的多數暴政是透過精神層面的力量去壓制,如果你屬於多數的一方,你擁有自由,你能與我們暢談你的思想,為了我們多數的利益而努力,如果你屬於少數的一方,你仍是自由,你仍擁有在這個自由社會立足的力量,但對於多數,你是外人,你要多數尊重你為你這個少數講話是不可能的,少數甚至連公開反對多數政策的力量都沒有,這是一種精神上的壓制,難以反抗。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對新興的美國民主的觀察,何以深信民主政體仍可抑制多數暴政?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自治之間的關係,中央政府依據多數人發布命令,地方州政府的官員執行,這些官員並不隸屬於中央,他們仍會執行命令,但作為還是會以州為優先,如同暗礁般延緩了激流般中央多數人的命令。在來就是法律與法學家的存在,法律規範社會的準則,而法學家參與立法,也進入司法機構成為法官審判,在社會上形成一個高等知識階級,也因為法學家的精神喜愛秩序與保守,能使那些激情熱血的多數人好好冷靜,人民信服這個貴族般的高等知識階級,而司法陪審機制將法學家精神推廣到社會,陪審團代表會選出幾位民眾參與審判,這時就將民眾提升到一個法官般的位階,縱使人民不了解法律,依著法官的專業作出判決,這個機制教育著民眾,民眾了解本身也可能隨時成為被審判者,而身後同樣有一群陪審團決定自己的命運,人民會更加的為自己行為負責,這抑制了多數暴力。

  3. 當今台灣民主有無多數暴政的現象或趨勢?如何抑制之?


        有的,往往某件重大的議題發生,多數的力量決定了整個議題的走向,而多數也會有感染力,多數在媒體的報導加深了多數的力量,而被忽略少數就顯的沒有立場,但在台灣,少數並不會因此而屈服,少數仍然會公開大聲的喊話尋求共鳴。我認為要抑制這多數的力量必須仰賴媒體與政府對民眾的教育,民眾大多由媒體接受訊息,也因此容易因為媒體的報導而不去做思考,媒體不應只是播報多數的立場或觀點,應該將議題更深入的讓民眾了解正反兩面,若政府與媒體能給予少數更多的空間與版面,我相信多數的力量是不致於會完全壓制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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